保险的种类有哪些?
1、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2、商业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责任保险、财产损失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人寿保险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等。对这些保险合同的争议适用保险法。
拓展资料:
1)保险类别是指根据保险的性质、对象、目的、保险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保险经营的历史习惯划分的保险类别。国际上对保险业务的分类没有固定的原则和统一的标准。各国通常根据自己的需要采用不同的分类方法。首先,分类方法分为人身保险和损害保险两大类。
2)根据保险人是否承担全部责任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再保险又称再保险,是保险人将被保险责任再次投保给另一个或多个保险人,以分散风险。有比例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前者可细分为百分比再保险和超额再保险,后者又可细分为超额损失再保险和超额损失比例再保险。再保险的形式包括临时再保险、固定再保险和预约再保险。
3)根据保险经营的性质,可分为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绝大多数保险具有商业动机,由保险公司根据商业惯例经营,而政策性保险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政府政策开设。主要有社会保险、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它们主要是为了执行政府的某种经济或社会政策。
4)根据保险的实施方式,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自愿保险是当事人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一种合同关系。被保险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投保,保险标的的种类、金额和期限。保险人还可以选择是否承保以及相关的承保项目和内容。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政府以法律或政策的形式强制规定的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规定的范围内,无论当事人是否愿意,都必须按规定办理保险。
商业保险大致可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津贴型保险、海上保险。
1、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2、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期满时,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形式。
3、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人在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负赔偿民事责任,并被提出赔偿要求时,承担赔偿责任的财产保险形式。
4、信用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信用放款或信用售货,债务人拒绝履行合同或不能清偿债务时,所受到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方式。
5、海上保险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通过协商,对船舶、货物及其它海上标的所可能遭遇的风险进行约定,被保险人在交纳约定的保险费后,保险人承诺一旦上述风险在约定的时间内发生并对被保险人造成损失,保险人将按约定给予被保险人经济补偿的商务活动。
扩展资料:
保险作用:
一、保险必须有风险存在。建立保险制度的目的是对付特定危险事故的发生,无风险则无保险。
二、保险必须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所谓经济补偿是指这种补偿不是恢复已毁灭的原物,也不是赔偿实物,而是进行货币补偿。
三、保险必须有互助共济关系。保险制度是采取将损失分散到众多单位分担的办法,减少遭灾单位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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