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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不动产包括:
(一)土地;
(二)附着于土地上的建筑物,如房屋、桥梁;
(三)地上定着物,如花草树木;
(四)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如给排水、中央空调设备。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一)土地;
(二)附着于土地上的建筑物,如房屋、桥梁;
(三)地上定着物,如花草树木;
(四)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如给排水、中央空调设备。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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