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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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逐步改善办公条件,积极推进办公自动化建设,推广应用计算机电子公文,努力减少纸质公文的数量,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行文要少而精,注重效用。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办公室、秘书处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落实公文处理业务规范,做好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二)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
(三)负责公文办理过程中的督查工作,推动行政机关各项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四)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办公自动化建设。
(五)负责公文处理中的安全保密工作,开展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落实安全保密措施。
(六)完成与公文处理有关的其他工作。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办公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文秘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深圳有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第七条 公文由文秘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通过会议等途径发出的公文,收文者应当及时交本单位文秘部门登记处理。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当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第九条 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并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第二章 公文种类第十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命令(令)、议案、决定、指示、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规章,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励有关单位和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策。
(二)“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三)“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指示”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有关指导原则。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六)“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七)“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一)“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不相隶属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二)“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第三章 公文格式第十一条 公文一般由公文名称、秘密等级、紧急程度、份数序号、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件、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公文各组成部分的要求如下:
(一)公文名称置于首页上方,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加公文种类或“文件”两字组成。联合行文,公文名称中的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
(二)秘密公文,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在首页右上角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
(三)紧急公文,应当在首页右上角秘密等级之上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平急”。
(四)公文的份数序号,置于首页左上角。公文的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置于公文名称之下并居中;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报的公文,应当在发文字号的右侧注明:“签发人:×××”。联合上报的公文,只需注明主办机关签发人姓名。
(六)公文标题,应当完整、准确、简要,即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要内容和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以及并列的几个机关名称之间可加顿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批转或转发的公文,标题中不冠发文机关名称,但应当在文末或标题之下写明。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当在标题之下、正文之上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
(七)除“公告”、“通告”、“会议纪要”外,公文应当标明主送机关名称(同类型机关可用统称)。主送机关名称一般置于标题之下、正文之上,顶格写;“命令”的主送机关名称也可置于公文末页主题词栏之下、抄送栏之上。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下(间隔一行,空两格)、成文日期之上加附件说明,标明附件顺序和名称,或在正文相关处用括注标明“见附件”等字样。但正文标题中已标明所批转、转发、印发、报送、转报、发布的文件的,不加附件说明,也不标注“见附件”等字样。附件应当在用印页之后另起一页,并尽可能与正文装订在一起;如附件篇幅较长,制作复杂,可分别装订,并在附件首页的左上角注明发文字号。
(九)成文日期,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如领导人签发后,因故不能及时发文,时间耽搁超过20天的,成文时间可由承办单位确定。电报的成文日期,以发出日期为准。成文日期应当写明年、月、日。
(十)除“会议纪要”和翻印的文件外,公文应当加盖印章,“命令(令)”一般加盖发文机关领导人的签名章。联合上报的非法规性文件,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用印应当端正、清晰,上不压正文,下压成文日期。用印页如无正文,应当在页首用括注标明“此页无正文”。
(十一)附注(如“此件发至县团级”、“此件可登报”等)应当置于成文日期左下方并加上括号。
(十二)主题词置于公文末页抄送栏之上,词目之间应当有一个字的间隔。上报的公文,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引主题词。公文的主题词一般不超过5个。示引顺序是先标类别词,再标反映公文内容的类属词,最后标反映公文形式的类属词。
(十三)抄送机关名称置于主题词栏之下。
(十四)印发机关名称和印发日期置于抄送栏之下,印发日期以送印日期为准。如需注明印数,应当注在印发栏之下并居右。
(一)制订、落实公文处理业务规范,做好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二)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
(三)负责公文办理过程中的督查工作,推动行政机关各项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四)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办公自动化建设。
(五)负责公文处理中的安全保密工作,开展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落实安全保密措施。
(六)完成与公文处理有关的其他工作。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办公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文秘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深圳有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第七条 公文由文秘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通过会议等途径发出的公文,收文者应当及时交本单位文秘部门登记处理。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当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第九条 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并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第二章 公文种类第十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命令(令)、议案、决定、指示、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规章,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励有关单位和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策。
(二)“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三)“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指示”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有关指导原则。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六)“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七)“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一)“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不相隶属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二)“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第三章 公文格式第十一条 公文一般由公文名称、秘密等级、紧急程度、份数序号、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件、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公文各组成部分的要求如下:
(一)公文名称置于首页上方,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加公文种类或“文件”两字组成。联合行文,公文名称中的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
(二)秘密公文,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在首页右上角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
(三)紧急公文,应当在首页右上角秘密等级之上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平急”。
(四)公文的份数序号,置于首页左上角。公文的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置于公文名称之下并居中;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报的公文,应当在发文字号的右侧注明:“签发人:×××”。联合上报的公文,只需注明主办机关签发人姓名。
(六)公文标题,应当完整、准确、简要,即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要内容和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以及并列的几个机关名称之间可加顿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批转或转发的公文,标题中不冠发文机关名称,但应当在文末或标题之下写明。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当在标题之下、正文之上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
(七)除“公告”、“通告”、“会议纪要”外,公文应当标明主送机关名称(同类型机关可用统称)。主送机关名称一般置于标题之下、正文之上,顶格写;“命令”的主送机关名称也可置于公文末页主题词栏之下、抄送栏之上。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下(间隔一行,空两格)、成文日期之上加附件说明,标明附件顺序和名称,或在正文相关处用括注标明“见附件”等字样。但正文标题中已标明所批转、转发、印发、报送、转报、发布的文件的,不加附件说明,也不标注“见附件”等字样。附件应当在用印页之后另起一页,并尽可能与正文装订在一起;如附件篇幅较长,制作复杂,可分别装订,并在附件首页的左上角注明发文字号。
(九)成文日期,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如领导人签发后,因故不能及时发文,时间耽搁超过20天的,成文时间可由承办单位确定。电报的成文日期,以发出日期为准。成文日期应当写明年、月、日。
(十)除“会议纪要”和翻印的文件外,公文应当加盖印章,“命令(令)”一般加盖发文机关领导人的签名章。联合上报的非法规性文件,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用印应当端正、清晰,上不压正文,下压成文日期。用印页如无正文,应当在页首用括注标明“此页无正文”。
(十一)附注(如“此件发至县团级”、“此件可登报”等)应当置于成文日期左下方并加上括号。
(十二)主题词置于公文末页抄送栏之上,词目之间应当有一个字的间隔。上报的公文,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引主题词。公文的主题词一般不超过5个。示引顺序是先标类别词,再标反映公文内容的类属词,最后标反映公文形式的类属词。
(十三)抄送机关名称置于主题词栏之下。
(十四)印发机关名称和印发日期置于抄送栏之下,印发日期以送印日期为准。如需注明印数,应当注在印发栏之下并居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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