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庭涉嫌传销被查处,冻结资产高达6亿,她的商业模式是怎样的?
2021年12月28日深夜,据知名媒体报道,林瑞阳张庭夫妇实控公司因涉嫌传销被查处!这回是官方盖章,石家庄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查证函的形式揭露了品牌名为“TST庭秘密”的运营公司达尔威涉嫌传销的事实,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早在2021年6月份,张庭林瑞阳的公司就因为涉嫌传销被立案调查。而且根据官方透露,张庭夫妇在调查期间试图转移或藏匿传销资金,被官方发现后,市场监管局也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分两次冻结了张庭夫妇公司的资金,总金额高达6亿元。
“TST庭秘密”的商业模式是怎样的?
TST的商业模式没有掩饰,它是公开的,扒一扒,发现和我接触的被定性为“传销”的模式有所不同,但似乎本质上无二。TST官网所称:
1、代理模式无需囤货,“零”成本投;
2、严格的价格管控制度,全国统一价;
3、官方唯一渠道拿货,杜绝假货;
4、自由的销售模式,手机在手就可下单。
然而,仔细分析其商业模式,并将其与《禁传条例》相对照,上述所谓的微商模式却是禁不起推敲的,姑且不讨论以往的金卡、银卡二分制度,看看2018年9月刚刚推行的《TST新奖金》:
它将所有的代理商区分为金卡和小金卡代理商。小金卡(即F级)的工资由两部分组成:业绩在2500以下的,个人销售提成在15%;
除此以外还有所谓自媒体推广奖,这要求你的团队业绩是在2500以下,但是你自己个人卖货达到600,你发展的直系代理的总业绩在1000以上,你还有你们总业绩的3%的自媒体推广奖。金卡需要每月业绩满足2500元,金卡会员分成A-E等级,每个等级的提成比例也是按照团队业绩逐级递增。不仅如此,还可以拿到所谓的批零差奖金。
TST主要奖金制度如下:
专家详解张庭公司商业模式:微商经不起推敲,实则涉嫌传销!
想必是有高人支招,这个商业模式反复强调,你的奖金只与你发展的直接代理的奖金发生关系,和下线的下线没有勾稽关系,如此一来,看起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三级是无法形成的,只有两级。
在原有的商业模式中,小金卡称为银卡,要求必须销售满300元,现在这也不在了,估计是有人指责TST有门槛费,如果有了门槛费就符合传销犯罪的收入入门费。
在原有的商业模式中,还有所谓的团队教育奖金。团队教育奖金=知悉代理的团队业绩综合*提成比例,要求你的个人销售业绩必须达到2500元,第二你有了第三代代理,而且他也产生了业绩,第二代及第三代业绩总和达到5000,即提取1.5%;达到10000,即提取3%。
但这很容易被判断出含有三级成分的奖金在新模式上已经不存在了,说明TST一直在致力于规避传销罪的风险。不仅如此,TST一直在合法合规纳税,这一点确实要较很多传销企业要高明很多。
团队计酬型传销依旧成立
TST为什么经营得如此火爆?从市场的角度考虑,除了其产品、明星效应以外,与其商业模式不无关系。
依照《禁传条例》第7条第3项的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因此,即便TST努力规避三级结构,通过取消300元来规避“收入门费”的传销犯罪打击类型,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依旧可以认定。
作为一种无店铺交易的经营行为,传销先天就应表现为团队计酬等多层次销售模式。这种模式在实现市场营销效应中具有先天的优越性。假设企业每个月可以培训代理商3名,每名代理商可以卖出20件商品,那么企业每月的经营量为3*20=60件;
同样一家企业,如果以团队计酬作为动力源,代理商可以推荐两名代理商,被培训的代理商还可以再次进行培训两名代理商,即便不计算代理商自身消费的部分,该企业的月销售量可能达到了3*2*2*20=240件。以此对比,可以明显看出团队计酬的生命力。
在团队计酬式传销中,个人收益与团队业绩息息相关,势必激发团队负责人帮助下线销售员获得更好的销量和发展新人,帮助企业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更为高阶的团队计酬型传销则融入了倍增学、人际学和网络学等原理,在产品的销售过程中,利用”自己人效应”的人际链组建呈几何级数倍增的放射状网络。
再者,虽然这个商业模式声称零成本投入,然而,要成为高级别的代理商,除了自己有限的卖货以外,恐怕就是要不断发展人,因为这些人也有基本的业绩要求,这样才能使得团队销售业绩最大化,如此自然有拉人头的嫌疑。
如此还有,按照常理而言,每个加入的人真懂化妆品吗?真得有销售能力吗?如此只根据其所购买的产品,就给予其代理商资格,是否也太随便了一些?如此就具有代理资格,是否有传销之嫌?
我对此事的看法
从专业人士的眼里,张庭、林瑞阳们并非有多创新,在经济发达地区,以团队计酬作为商业模式的企业数以万计。在市场经济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很多企业不用这种商业模式根本无法盈利。
借此,我一直在通过撰文等方式推动目前传销及传销罪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明晰化与宽缓化,希望立法者及司法解释起草者能对团队计酬加以规范化、非罪化处理,而不应妖魔化、犯罪化对待。与此同时,我希望在打击传销犯罪的同时,给诸多企业家一条生路,保护企业产权,维护企业家的权益,认识到团队计酬型企业在解决就业,促进经济繁荣方面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