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妻子被人强奸,丈夫出手打死犯罪分子,属不属于正当防卫?
妻子被人强奸,丈夫出手打死犯罪分子,属于正当防卫,且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6条“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强奸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丈夫为了使妻子的人身安全免受不法侵害,将正在实施不法行为的人打死,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
浙江田姓男子见妻子被强奸,当场打死了强奸男子,结果法官认为强奸证据不足,那个打死人的田某被判了无期徒刑。
田仁信(化名)和妻子罗芳(化名)在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金太阳汽车装修服务部上班,他们夫妻二人被服务部安排在塘下镇天颖西路的员工宿舍住宿,宿舍在三楼,宿舍里还有另外一个男员工——张某。
2006年3月18日凌晨时分,田仁信从外面回到宿舍时见房门禁闭,灯也关了,他不想影响到他人休息,就选择了从窗户处跳进了房间。哪知道刚一进宿舍房间打开灯就看到了罗某提着裤子从自己和妻子的床上下来了,这下田仁信脑袋发热,血往上涌,直接对着张某就是一顿打骂。
田仁信越打越气,越骂越上火,又拿起旁边的不远处的菜刀对张某一顿猛砍。张某来不及躲闪,结果头部、颈部、上肢等多处部位都被砍得鲜血直流。由于田仁信失去了理智,结果张某右颈总动脉、颈内静脉断裂,直接大出血而死亡。
案发后,田仁信和妻子罗芳逃离了现场,公安接到报案后一直在追查,可他们夫妻二人硬是跑的无影无踪。当然了,田仁信说的这些话,他妻子也是认同的。但是张某死了8年了,死无对证!
当年在现场,没有其他的目击证人,田仁信夫妇也没有留下什么有力证据证明罗芳是被强奸了,警方当年也没有提取到能够证明田仁信妻子罗芳是被强奸了,以往这种案件的有效证据例如犯罪分子的精残留、斑点或者相关的私处遗落物等。
根据相关证据采信规则,故警方和法院方面都认为张某8年前对罗芳有过实施不法侵害的可能性,但是缺乏证据证明罗芳被强奸了。田仁信的供述称自己看到张某强迫和妻子发生关系,随后和张某扭打,若不是张某对妻子罗芳实施侵犯,他就不会动手,而且张某当时还手了,他本人应该属于正当防卫。
张某对罗芳的不法侵害停止了,田仁信为报复而持刀砍死张某的行为并不构成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本案张某主观上存在中大过错,如果不是他跑到同事妻子的床上,什么事情都没有,这件事起因在于他。
而田仁信虽然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但是他为报复拿菜刀砍了张某几十刀,手段过于残忍,杀人后逃跑了8年,所以法院也没有大幅度的给他从轻处罚,而是依法判了他无期徒刑。判决后,田仁信也认罪了。他们夫妻并没有提出上诉。
妻子被人强奸,丈夫出手打死犯罪分子,是不是正当防卫问题?这不能一概而论。
在正当防卫的时候,一定要遵守以下4个原则:
1、只有当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不是合法权益,法律是不保护的;是合法权益,但是并不是受到不法的侵害,也是不能实施正当防卫的。
2、只有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只能实行正当防卫。
也就是说当犯罪行为是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如果是事前实施的防卫,那属于假想防卫;如果是事后进行的防卫,那是一种新的违法对待犯罪了。
3、正当防卫只能向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正当防卫不能打击面太大,只能向正在犯罪的行为人实施,而不能殃及其他无辜。
4、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或者造成重大损害。
这就是正当防卫不能过当问题了,比如别人打你一巴掌,你却一“丈八蛇矛”将对方扎死或者一锄头将对方打死。那么这就明显是防卫过当了,超出了必要的限度,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其二,如果强奸行为已经发生,丈夫再去将不法分子打死,就是蓄意报复,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且责任会比较重。原因就在于,《刑法》第二十条三款之规定:对正在行凶丶杀人丶抢劫丶强奸丶绑架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等不法行为制止,造成不法行为人伤亡的不是防卫过当,依法不负责任。很显然,“正在”二字是相当重要的。而丈夫的行为,已经不是“正在‘”,而是已经结束,应当报警,由司法部门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责任,而不是丈夫将对手打死。当然,此种情形,与一般杀人案在处理时相比,也会罪责相对较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