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和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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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超
2021-11-26 · 刑事辩护,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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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半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和实施情况。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重大危险档案包括:
1、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2、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3、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4、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表;
5、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1、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2、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
3、按照国家规定对设施、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定期进行安全评估;
4、在重大危险源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5、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报重大危险源,并至少每半年报告一次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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