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上增加经营项目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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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上增加经营项目的办理,具体如下: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5、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委托书和变更登记申请书都是工商部门提供的,可以去当地工商部门领取。除上述材料外,变更经营范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办理变更程序:
1、办事程序。领表咨询→申报登记→领照通知书;
2、登记程序。受理审查→核准→发照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六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第十七条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第十八条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三)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九条 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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