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娘错进伴郎房间发生关系,告伴郎强奸,伴郎是否构成犯罪呢?
新娘半夜上错床,误与伴郎入“洞房”。事后,新娘报案称伴郎强奸,公安机关认为伴郎不构成强奸罪,不予立案,新娘又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判伴郎无罪。
新娘结婚当晚进错房间
新郎吴先生和新娘冯女士举办婚礼,半夜,新娘冯女士上完厕所,误入伴郎房间。新娘误将伴郎当作其丈夫,主动抚摸伴郎,二人发生了关系。第二天醒来后,新娘报案称被强奸,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伴郎不构成强奸罪,不立案。后新娘冯女士又提起刑事自诉,蠢洞法院最终判决伴郎无罪。
他们认为,强奸罪的构成,并不必然要求被害女性有反抗或者抗拒,不能将没有反抗就视为“同意”、“自愿”。在某些情况下,还得考察被害女性是否敢反抗、是否具有反抗的意识(如醉酒或被下药等)。
误与伴郎“洞房”
在本案当中,从常理来看,新婚之夜,在新郎家里,新娘是不可能“放肆”到主动和伴郎行此苟且之事的,而是新娘认错了对象,误以为伴郎是新郎,典型的认知对象错误。而伴郎,将错就错,与其发生了关系,这实际上就是刑法中规定“其他手段”,实现强奸犯罪行为。
实践中还有另一种情形,那就是行为人冒充被害女性的丈夫,与其发生关系,通常认为,这种情形毁敏下,行为人是构成强奸罪的。
伴郎不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新娘冯女士走错房间,上了伴郎的床后,主动抚摸伴郎,新娘冯女士始终都是自愿的、主动的,不具备强奸罪的要素。伴郎将错就错的行为虽然有违道德,但并不构成强奸罪。特别是,整个过程中,伴郎都是被动的,他是不具备强奸罪的犯罪故意的。
本案中的伴郎,不但没有与新娘发生关系的想法,也没有带余枯主动去实施过。如果不是新娘进错房,上错床,这事根本就是不可能发生的。
两人发生谨答耐性关系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