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部队荣立三等功有何待遇
法律分析:在部队荣立三等功有何待遇:1、精神荣誉:立功时节有亲属户籍地的民政部门和政府予以热情的喜报以及自己对于自己不愧于党、人民、部队教育、训练的荣誉;2、2004年后的立三等功退役军人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增发5%的一次性退役金;有的省市依据当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规定”予以立三等功退役军人,一次性增发5-15%义务兵优待金;3、对于立三等功退役军人在自己就聘时节,具有与同等退役军人条件下,被用人单位优先聘用的条件。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