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之间的关系
银行经营的三性原则: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1)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是商业银行最基本的经营原则。
(2)现代商业银行必须在追求盈利性的同时兼顾安全性和流动性。
(3)盈利性与流动性相矛盾:流动性强,盈利性弱:流动性弱,盈利性强。
(4)盈利性与安全性也有冲突:盈利性强,风脸大,安全性差:反之,安全性强.则盈利性弱。
(5)流动性与安全性正相关.流动性强,安全性高
盈利性是目的,安全性是根本,而流动性是前提条件。一般而言,流动性强,安全性高的资产其盈利性则较低,而盈利性较强的资产,则流动性较弱,风险较大,安全性较差。
由于三个原则之间的矛盾,使商业银行在经营中必须统筹考虑三者关系,综合权衡利弊,不能偏废其一。一般应在保持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盈利的最大化。
流动性是指商业银行能够随时应付客户提存,满足必要贷款需求的支付能力。包括资产的流动性和负债的流动性。
资产的流动性是指资产在不受价值损失的条件下具有迅速变现的能力。为了保持资产的流动性,需采取一级准备和二级准备。负债的流动性是指银行以较低的成本随时获取资金的能力。保持负债的流动性可通过增加一些主动负债(借入负债)的方法进行。
扩展资料:
商业银行法律性质:
特许制
商业银行由国家特许成立,发放银行经营许可证的部门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特许审批过程主要是:首先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然后由中国银监会予以审查。
形式审查要弄清各种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实质审查要弄清申请人是否符合各项经营商业银行业务的条件。审查通过后,由申请人将填写的正式申请表和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报中国银监会特许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
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具有企业性质,拥有法人地位。企业是经济组织,以营利为目的;法人也是组织,但其范围不仅包括企业而且包括非企业组织和团体。企业法人可以作为复合词对待,它本身也是法人的一种分类。中国1986年的《民法通则》有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的分类。
企业法人是从事生产、经营,以创造社会财富,扩大社会积累为目的,实行经济核算制的法人。1993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将企业法人分为两大类三种形式。
第一类是有限责任公司,包括由若干股东共同投资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
第二类是股份有限公司,这类公司的股份公开发行并且可以以股票形式上市流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都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因此,中国商业银行的法律性质是特许成立的企业法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业银行
统一面,流动性是商业银行正常经营的前提条件,是商业银行资产安全性的重要保证。安全性是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重要原则,离开安全性,商业银行的盈利性也就无从谈起。盈利性原则是商业银行最终目标,保持盈利是维持商业银行流动性和保证银行安全性的重要基础。
矛盾面,商业银行的安全性与流动性之间呈现正相关。流动性较大的资产,风险就小,安全性也就高,商业银行的盈利性与安全性和流动性之间呈反方向变动。盈利性较高的资产,由于时间一般较长,风险相对较高,因此流动性和安全性就比较差。
动员集中社会上各种暂时闲置的资金,作为银行的资金来源;再将集中起来的货币资金贷放出去,投向需要资金的企业和部门。将闲置资金转换到生产用途中。这个职能对于提高全社会的资金使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大作用。银行为客户办理非现金结算,对于加快资金的流通、节省货币流通费用有很大的作用。
金融体系是现代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作为金融体系主体的商业银行,更是在经济中发挥着多方面的重要作用。具体主要作用有:充当信用中介,充当货币供应者与货币需求者之间的中介,是银行最基本的职能;充当支付中介,银行可接受企业或客户的委托,办理货币的收付与结算、货币与贵金属的保管等业务;创造信用流通工具,银行能创造出信用工具,执行货币支付手段和流通手段职能。银行最初创造的信用工具是银行券,在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以后,纸币由中央银行发行;作为信用创造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