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出现纠纷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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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码天平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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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出现纠纷怎么处理

搜集证据,到法院起诉,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就可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作为买受人,要考虑的是能不能得到房屋,如果涉及一房二卖,合同虽然有效,但很可能得不到房屋,那么就要考虑解除合同,请求出卖人返还房款并承担不高于已付房款一倍的损失;如果能得到房屋,那么就请求买受人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如果买受人不愿意要房屋,那么就要考虑是否有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如果有则解除买卖合同。没有,就只有违约解除,承担违约责任,但同时可以请求降低标准。
另外,对于付款顺序、房屋交付、办理过户等条件,要完全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应。

二手房买卖合同出现纠纷怎么解决??

如果合同在政策没有出台之前已经签定的话,营业税部份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在政策出台之后的话,由业主方承担,中介同时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打官司的话胜诉的可能性大,有过两年的房产工作经验,意见仅供参考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照现在的情况来看应该是你的问题,不管是不抄房,签合同时都应该把产权证的问题说清楚。但是我觉得20%违约金有点过分,因为不太清楚你们具体的合同内容,所以不清楚你违约的话陪多少。但合同上面应该有条款,你可以看看。不过中介告的情况我也觉得不太现实。

这个还是属于在过户的过程中出现一些未预见的问题,导致过户时间延长。
这个按现状来说还谈不上违约,只能说大家一起想办法解决问题!中介方要想办法协调,主要就是一个5000元费用的问题,这个大家都协商一下,看这么解决这个费用!
过户时做阴阳合同,这个在法律上说是不行的,但是你是净得价格,过户费你就不去管了。别人跟你把贷款也还了,退也退不了,急的是买方,你也要保证大家的利益!
房产证的楼层有错误,严格来说是属于卖家要解决的问题!所以你要配合中介去找开发商解决问题。

房屋合同纠纷是指房屋买卖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包括售房广告引起的纠纷、认购书相关的纠纷、房屋买卖合同价款支付相关纠纷、房屋交付相关的纠纷、延期办证的纠纷、惩罚性赔偿的纠纷、二手房买卖的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与房屋按揭关系的冲突与协调、有关包销的纠纷等。
管辖依据最高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实际履行地法院(即该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

目前国家尚未出台二手房买卖的格式合同,一般的二手房买卖合同都是由当事人自己协商议定。我们知道,与房地产一级市场相比较,二手房市场显得规模更小、零散、随意、交易主体多样、情形复杂、风险大,正因为如此,买卖双方当事人在议定合同时,就必须极为谨慎,方能减少漏洞与风险,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依据我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下列内容在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是必不可少的: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这里主要是搞清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地址、联系办法等,以免出现欺诈情况。
二、标的本合同的标的,就是双方欲进行买卖的二手房,这是本合同的关键,一定要明确约定。这里应写明房屋位置、性质、面积、结构、格局、装修、设施设备等情况,同时还要写明房屋产权归属等。
三、价款这是很重要的内容,主要写明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如何申请按揭贷款、定金、尾款等。
四、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这里主要写明交房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等。
五、违约责任这里主要说明哪些系违约情形;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定金、赔偿金的计算与给付等。
六、解决争议的方式这里主要约定解决争议是采用仲裁方式还是诉讼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同意采用仲裁的形式解决纠纷,应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写清明确的条款。
七、合同生效条款双方在此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生效或失效条件等。
八、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按照《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中止、终止或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有必要在此明确约定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的条件等。
九、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在此约定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的条件或不能进行变更、转让的禁止条款

您与卖方签订的是买卖合同,可以向法院起诉卖方违约,主张违约责任赔偿。
另外,您与中介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具体细节不明,但理论上应该是属于居间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另外此处“促成合同成立”的标准是 :
1、看委托人与相对人是否成立合同关系;
2、看居间人的居间活动是否为合同的成立起到促进作用,例如提供便利、降低难度、加快进度等。若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对于合同的成立完全或基本上无助益,则不能认为促成合同成立。
需要注意的是只要合同成立即可,至于合同生效与否则在所不问。例如,附条件的合同成立后,因条件未实现而未生效,不可因此而认为居间人不得请求支付报酬。
按照您的说法,您与卖家已经签订了合同,中介公司已经尽到了其应尽的义务,所以我认为您不能要求中介公司退还中介费。
但这是建立在您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确属与居间合同的前提下,建议您找律师咨询下。另外注意该中介公司有无故意隐瞒与合同签订有关事实的情况,如果有,该公司和卖家将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您就可以起诉该中介公司,追究他们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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