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开具是否确认收入?
增值税发票开具是否确认收入?
不一定,以下是详细解释。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商品如果提前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的当天即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企业所得税上要求销售商品时需同时满足国税函[2008]875号文第一条(一)规定的条件,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因此,贵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先开具发票,虽然商品未发出,但按规定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上不需要确认收入。
增值税发票开具了,会计上必须确认收入吗
不一定,开具增值税发票意味着法定纳税义务的产生,但发票内容是否确认收入,还要看在此时点上是否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如果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则可以确认为收入,否则就不应该确认
增值税发票开了 需要确认收入吗
增值税发票开了, 需要确认收入。开具发票的时间是不能提前开具也不能滞后开具的。
开具增值税发票是不是意味确认收入
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增值税上必须确认收入并申报销项税额。但所得税上以销售实现为确认收入的时间,如开具了发票,但货物未发出或货物的所有权并未转移,尽管增值税要申报纳税,所得税上不确认为收入。
根据增值税发票确认收入是否合理?
根据增值税发票确认“所有权”是否合理:是的,合理。
除非有合同另有规定。发票,不论是增值税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只要发票是真的,那么它具备法律效力,发票已经开出,表明货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此时,是否结算货款,不影响所有权的移交问题。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商品如果提前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的当天即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企业所得税上要求销售商品时需同时满足国税函[2008]875号文第一条(一)规定的条件,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因此,贵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先开具发票,虽然商品未发出,但按规定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上不需要确认收入。
能以增值税发票开具日为收入确认时点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发票开了就必须确认收入么
增值税发 票开了就必须确认收入。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 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但未确认收入,属于虚开发票吗
辨别是否虚开的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 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要确认收入
是的,开了票就要确认收入。有真实的销售,但未开也要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