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主要有哪些方面,是如何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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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有以下方面:
环境污染按环境要素分为:噪声污染、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土壤污染、农药污染、辐射污染、热污染。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环境污染造成的原因
1、环境污染指由于人为的因素,污染物质进入环境,使自然环境的组成、状态发生了变化,结构、功能遭到破坏,引起环境质量恶化,生态系统破坏和对人类生产、生活产生危害的现象。具体说来,环境污染是指有害的物质,主要是工业的"三废"(废气,废水和废渣)对大气、水体、土壤和生物的污染。环境污染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生物污染等由物质引起的污染和噪声污染、热污染、放射性污染或电磁辐射污染等由物理性因素引起的污染。一些重轻工业如化肥厂,还有食品加工,造纸业,煤矿加工,石油提炼等比较容易污染环境。
2、传统发展观的影响
环境是人类进行劳动和生活的空间。由于环境资源具有不可分割性,因此,它被认为是一种公共物品,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可以从环境资源中受益。同时,由于环境资源的价值无法衡量,人们可以免费享用环境资源带来的益处。正因为长期以来人们是免费使用环境这一公共资源,所以,除非环境状况恶化,严重危及生产和消费时,人们才会意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并产生对“绿色”生态环境的需求。另外,由于环境本身具有自我修复能力,能在一定限度内对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质进行吸收和降解,所以,环境污染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单个生产者和消费者排入环境中的废弃物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可以说是微乎其微。而且,其影响一般也无法进行确切的价值衡量,这就像免费使用环境资源一样,生产者和消费者不会因自己对环境造成了破坏而主动承担由此带来的直接和间接成本。这里的直接成本是指因环境遭到破坏而使其他生产者和消费者带来的损失;间接成本是指为使生态环境系统恢复到原有的质量水平所付出的治污成本和其他因保护环境所付出的各种努力,如舆论宣传、环保信访等。正因为环境资源是公共物品,因而消除保护环境、消除环境污染应是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然而,环境质量在一段时间内是改善了还是恶化了,往往缺乏系统的客观性评价指标,因此,政府环保部门的工作往往被忽视,这是政府部门在干部政绩考核中GDP指标唯上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在传统发展观下我们长期采用以GNP指标为核心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片面地追求经济发展速度,忽视了对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造成了经济的畸形发展,给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3、政府职能越位和不到位的影响
所谓政府职能越位,是指一些本来应由市场机制去解决、而且市场可以调节得很好的事情,政府却从中包办;所谓政府职能不到位,是指在一些应由政府进行调控管理的领域,因政府缺乏相应的行政手段,或因执法力度不够,导致政府职能作用弱化,在市场失灵的区域,政府未能发挥“参谋助手”的作用,出现了“市场管不好,政府也管不好”的现象。目前,政府职能越位突出表现在政府对微观经济发展层面上进行的不必要干预。这一方面给利益群体带来了较大的寻租空间,使资源配置的公平和效率大打折扣;另一方面也加剧了环境污染。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政府在行政管理中一直没有完全抛弃“家长式”的作风。为了表现自己的政绩,地方政府往往不是在如何优化公共管理服务方面做文章,而是想方设法做一些“形象化”的工作,对微观经济主体的活动介入过深,投入精力不少,却影响了政府主要职能作用的发挥。在地方政府近几年的招商热中,有的地方政府提出了与可持续发展背道而驰的发展思路。例如,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等都属于高耗能产业,其发展要以不可再生能源的大量消耗和生态环境的严重污染为代价,近年来发达国家普遍从能耗、环保和税收等方面对其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但我国西部地区正凭借富集的能源、低廉的电价和土地征用成本等“优势”积极发展高耗能产业,为此,地方政府制定了各种各样的“优惠政策”,有的领导甚至提出了“宁肯呛死、不愿饿死”的口号,晋、陕、蒙、宁等能源产区的一些地方出现了“村村点火,处处冒烟”的可怕场景,使西部地区原本就十分脆弱的生态环境急剧恶化。
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环境污染按环境要素分为:噪声污染、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土壤污染、农药污染、辐射污染、热污染。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环境污染造成的原因
1、环境污染指由于人为的因素,污染物质进入环境,使自然环境的组成、状态发生了变化,结构、功能遭到破坏,引起环境质量恶化,生态系统破坏和对人类生产、生活产生危害的现象。具体说来,环境污染是指有害的物质,主要是工业的"三废"(废气,废水和废渣)对大气、水体、土壤和生物的污染。环境污染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生物污染等由物质引起的污染和噪声污染、热污染、放射性污染或电磁辐射污染等由物理性因素引起的污染。一些重轻工业如化肥厂,还有食品加工,造纸业,煤矿加工,石油提炼等比较容易污染环境。
2、传统发展观的影响
环境是人类进行劳动和生活的空间。由于环境资源具有不可分割性,因此,它被认为是一种公共物品,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可以从环境资源中受益。同时,由于环境资源的价值无法衡量,人们可以免费享用环境资源带来的益处。正因为长期以来人们是免费使用环境这一公共资源,所以,除非环境状况恶化,严重危及生产和消费时,人们才会意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并产生对“绿色”生态环境的需求。另外,由于环境本身具有自我修复能力,能在一定限度内对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质进行吸收和降解,所以,环境污染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单个生产者和消费者排入环境中的废弃物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可以说是微乎其微。而且,其影响一般也无法进行确切的价值衡量,这就像免费使用环境资源一样,生产者和消费者不会因自己对环境造成了破坏而主动承担由此带来的直接和间接成本。这里的直接成本是指因环境遭到破坏而使其他生产者和消费者带来的损失;间接成本是指为使生态环境系统恢复到原有的质量水平所付出的治污成本和其他因保护环境所付出的各种努力,如舆论宣传、环保信访等。正因为环境资源是公共物品,因而消除保护环境、消除环境污染应是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然而,环境质量在一段时间内是改善了还是恶化了,往往缺乏系统的客观性评价指标,因此,政府环保部门的工作往往被忽视,这是政府部门在干部政绩考核中GDP指标唯上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在传统发展观下我们长期采用以GNP指标为核心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片面地追求经济发展速度,忽视了对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造成了经济的畸形发展,给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3、政府职能越位和不到位的影响
所谓政府职能越位,是指一些本来应由市场机制去解决、而且市场可以调节得很好的事情,政府却从中包办;所谓政府职能不到位,是指在一些应由政府进行调控管理的领域,因政府缺乏相应的行政手段,或因执法力度不够,导致政府职能作用弱化,在市场失灵的区域,政府未能发挥“参谋助手”的作用,出现了“市场管不好,政府也管不好”的现象。目前,政府职能越位突出表现在政府对微观经济发展层面上进行的不必要干预。这一方面给利益群体带来了较大的寻租空间,使资源配置的公平和效率大打折扣;另一方面也加剧了环境污染。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政府在行政管理中一直没有完全抛弃“家长式”的作风。为了表现自己的政绩,地方政府往往不是在如何优化公共管理服务方面做文章,而是想方设法做一些“形象化”的工作,对微观经济主体的活动介入过深,投入精力不少,却影响了政府主要职能作用的发挥。在地方政府近几年的招商热中,有的地方政府提出了与可持续发展背道而驰的发展思路。例如,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等都属于高耗能产业,其发展要以不可再生能源的大量消耗和生态环境的严重污染为代价,近年来发达国家普遍从能耗、环保和税收等方面对其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但我国西部地区正凭借富集的能源、低廉的电价和土地征用成本等“优势”积极发展高耗能产业,为此,地方政府制定了各种各样的“优惠政策”,有的领导甚至提出了“宁肯呛死、不愿饿死”的口号,晋、陕、蒙、宁等能源产区的一些地方出现了“村村点火,处处冒烟”的可怕场景,使西部地区原本就十分脆弱的生态环境急剧恶化。
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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