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住宅小区内开饭店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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妖感肉灵10
2022-12-15 · TA获得超过6.4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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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可见,不可随意在住宅小区内开饭店!

拓展资料

一、具体情况分析

《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允许住宅改商用,除非征得有利害关系的居民签字同意后才可以在居民楼里开公司、餐馆等。

此后,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称,所谓“利益相关者”指的就是楼内邻居。国家工商总局针对“住宅商用”曾下发通知,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经营者到工商局注册登记时,必须提交住宅商用所在地的证明,也就是“住宅商用”必须征得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有利害关系业主出具的同意证明。

二、住宅小区内开饭店损害其他业主权益,作为业主维权

1、如果业主认为餐馆的经营影响到了自己的生活,可以先与当事业主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再找物业或者居委会出面调解,说服出租住宅业主让餐馆停业。

2、如果协商不成,受影响的业主可以“侵犯相邻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两部司法解释将“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范围原则上确定为在本栋建筑物之内”,明确规定了利害关系人的最小范围,即整栋楼的业主。这将使得住改商难度加大,只要有1名利害关系人向法院主张不同意,就可以“1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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