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门牌号和房产证门牌号不一致,怎么办??
有影响,可以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1、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 一 ) 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 二 ) 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 三 ) 房屋翻建的;
( 四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五 ) 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2、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3、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 一 ) 申报不实的;
( 二 ) 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 三 ) 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 四 ) 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 五 )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扩展资料:
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
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者换证范围,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总登记、验证、换证的期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过失导致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