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人的权利如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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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社会/文化 >> 法律
问题描述:
抵押人将抵押物转让给第三人,当债务到期又无法行使时,抵押权人的权利是否优先于第三人?第三人的权利如何保护?
解析:
该转让行为无效。第三人应该了解物权状况,故此,不存在善意第三人。
担保法:第四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喊迹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此塌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森渗圆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问题描述:
抵押人将抵押物转让给第三人,当债务到期又无法行使时,抵押权人的权利是否优先于第三人?第三人的权利如何保护?
解析:
该转让行为无效。第三人应该了解物权状况,故此,不存在善意第三人。
担保法:第四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喊迹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此塌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森渗圆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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