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尾对方要求赔偿折旧费
追尾对方要求赔偿折旧费
追尾对方要求赔偿折旧费,我们平时驾车行驶在路上的时候,一不小心就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这时候不小心撞到人就需要进行一定的理赔了,下面为大家分享追尾对方要求赔偿折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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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法律不支持赔偿折旧费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有车主向肇事者主张贬值损失,但基本都不会得到支持。而最高院也曾经对此明确做过说明,就是法律不考虑贬值损失。
这是为什么呢?主要有两点原因:
第一,法律不可能算的这么细。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进行了维修,其实也存在用新零件替换旧零件的问题,如果计算了贬值损失,那要不要计算新旧零件之间的差价呢?显然是不可能的。所以法律不可能也没必要计算的这么详细。
第二,贬值损失只是一种理念中的损失。
法律赔偿的是实际损失,而贬值损失往往只存在想象中,并非实际损失。因为车辆的价值就在于其使用性。而发生事故后,只要修复完好,其使用价值就不会降低,对车主来说也无所谓损失。所谓的贬值损失只有在交易时才会产生,如果不交易,直接使用到车辆报废,这辆车的贬值损失就是不存在的。所以法律并不支持车辆的贬值损失。
当然,对于一些极特殊的情况,法律是支持贬值损失的。比如说,待交易的新车,其对于商家来说,其价值就在于交易价值,而不是使用价值。如果在试驾时发生交通事故,那必然造成车辆的交易价值降低。对商家而言,这损失就是客观存在的。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赔偿车辆的贬值损失了。
追尾对方要求赔偿折旧费2
车被追尾后,对方全责,可以要求对方赔偿造成的实际损失,但不能要求对方赔偿折旧费。因为车辆的折旧费是不能具体估算的.,所以法院也不支持这方面的赔偿。
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有效预防车辆追尾、刮擦,还需做到“六不跟”,分别是:
1、不跟“串车”。“串车”即几辆跟得很紧的车,如果在快车道行驶应尽量避免跟“串车”,一旦发生交通 事故会导致多车连环碰撞。
2、不跟空驶的出租车。出租车的行驶规律是最让人琢磨不透的,只要见到路边有乘客就会迅速变道刹车,让后车司机防不胜防,因此,司机朋友在驾驶时尽量不要跟在空驶的出租车后面。
3、不跟故障车。一旦发现前车刹车灯出现故障或者点亮双跳,就尽量避免跟着走。
4、不跟大型货车、公交车。大型车体积巨大,容易遮挡前方驾驶视线,一是出现事故视线受阻来不及反应,二是容易因为看不到交通指示灯或指示牌而造成闯红灯。
5、不跟外地车。外地司机对本地路线路况都不熟悉,行车规律也很难把握,容易违反交通规则,所以还是远离为妙。
6、不跟“新手”车。新手上路一般容易急刹甚至熄火,最好保持距离。
追尾对方要求赔偿折旧费3
一、交通事故追尾赔偿折旧费吗?
交通事故追尾不赔偿折旧费,车辆赔偿中有一项是“车辆伤损贬值赔偿”,但这项赔偿不在保险范围内。双方可自行解决,如果提起上诉,法院是支持的。
事故期间车辆的维修费用和合理的代步费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折旧费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一般不支持。
车辆折旧费是车辆投资回收的财务表现形式,它是每年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更新车辆,以维持运输再生产。车辆折旧费不能反映国民经济对运输车辆的投入,能有效反映车辆折旧的经济价格的是车辆的资金回收费用。
车辆折旧费的调整方法是以车辆的资金回收费用(在社会折现率条件下)替代车辆的财务折旧费。
车辆资金回收费用等于汽车经济价格(扣除购置附加费)乘以年资金回收系数,再除以平均单车年运输周转量。
二、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涉及的赔偿问题一般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伤害赔偿:
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修车费;车上货物损失等。修车费:根据修车发票上的合理数额认定,如果车辆已经报废应折价赔偿;事故中车上物品的损坏赔偿,应当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等。其中,误工费包括两部分:
一是当事人在看病、住院期间不能上班造成的误工费,
二是因处理交通事故善后事宜的误工费。
在当代社会现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比较多的一些伤害,还是财产方面的损失,比如说有车辆方面的毁损等等,当然车辆它可能是存在着所有的费用的,在这个费用当中,我们国家的交强险是不予赔付的,也就意味着不在这个赔偿的范围之内,所以对大多数人来说是获得不了这项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