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扰民,监管单位和公安局不解决怎么办?
公安部门有责任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本人及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公安部门可以对其进行强制约束。公安部门如果不作为,当事人可以到公安督察部门举报。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由有监护能力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村(居)委会同意,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村(居)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法定监护人的精神病人,由其所在单位担任监护人;精神病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的村(居)委会担任监护人。无主精神病人由市、县民政福利机构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对被监护精神病人进行日常生活管理;对出逃和流浪精神病人负责领回;对有肇事肇祸倾向或有肇事肇祸行为的精神病人负宏和责送定点医院治疗;对符合出院标准的精神病人负责结算医疗救治费用并及时领回安置。
当事人可以到法院申请宣告对方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申请公安部门移送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到定点医院救治。
《民法通则》
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袜高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九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告绝尺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警察法》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十六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扩展资料: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责令精神病人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现实中实施难度很大。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病情都比较严重,缺乏精神医学知识和必要手段的家属或者监护人很难加以有效的管理。
在现实中,处于被“看管”之中的精神病人攻击家属或者监护人的事情并不少见,许多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期游荡于社会之中,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另外,“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一规定中,刑法以及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没有对什么是“必要的时候”给予解释,在实践中只能靠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自由裁量,执行结果相差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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