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民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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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村民自治
农村村民自治的机构为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城市居民自治
城市居民自治的机构为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是以实现居民自治为目的,以根据居民居住状况、便于居民自治为原则,以100-700户作为所辖居民户数的范围。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6条第2款规定:“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全过程人民民主特征:
1、凸显人民民主参与的程序闭环性
全过程人民民主首先是人民的全流程参与式民主。这个流程包括选举、议事、决策、管理、监督,形成完整闭环。
2、保证人民民主形式的多样性。
在我国,人民通过投票、选举代表行使权力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围绕重大问题充分协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相互补充、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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