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强制解除已设立抵押权的房产?该抵押权人非银行。
法院既然已经将房子判给当事人,可根据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已设立抵押权的房产,进行房产登记。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五条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
扩展资料
一、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
第四十八条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二、注销房产抵押权申报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房屋他项权证书(原件);
4、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原件);
5、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5项材料,可以是委托书、公证书等材料,根据不同情形收取。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