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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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
1.客观因素
道路、气象等原因,也可引起事故发生。
2.车况不佳
车辆技术状况不良,尤其是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前桥、后桥有故障,没有及时检查、维修。
3.疏忽大意
当事人由于心理或者生理方面的原因,没有正确观察和判断外界事物而造成精力分散、反应迟钝,表现为观望不周、措施不及或者不当
4.操作失误
驾驶车辆的人员技术不熟练,经验不足,缺乏安全行车常识,未掌握复杂道路行车的特点,遇有突然情况惊慌失措,发生操作错误。
5.违反规定
当事人由于不按交通法规和其他交通安全规定行车或者走路,致使交通事故发生。如酒后开车、非驾驶人员开车、超速行驶、争道抢行、违章装载、超员、疲劳驾驶、行人不走人行横道等原因造成交通违法的交通事故。
要想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抓住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不强这一中心环节,对症下药,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1、拓宽渠道,构建社会化管理体系。
道路交通安全是一项全社会需要共同关注的系统工程,单靠交警部门的单打独斗是难以防范交通事故的,必须大力推进“党委政府总揽,职能部门主管,单位各司其职,群众广泛参与,社会整体联动”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新机制。
2、加强宣传,营造遵法守纪的社会氛围。
加强宣传,首先要强化新闻媒体的外界宣传,把交管工作的重要性及广大民警为了百姓安全所付出的辛苦宣传出去,让人民群众了解交管工作,明白交警的辛苦。要把一些典型违法行为造成的事故悲剧事故宣传出去,从而警示群众,教育群众不要重蹈覆辙,再酿惨祸。其次,要把交通宣传工作开拓创新,向纵深发展。充分利用现有交通安全学校、交通安全村(社区)以及平安畅通城(县)创建活动为载体更新宣传方法、扩大宣传,编织宣传网络。充分调动各单位、团体的专兼职宣传员的积极性,发挥“网络”作用,解决警力不足问题。宣传民警要针对不同单位、不同年龄群体认真备课,细心准备材料,加大科技投入,适时对他们进行帮助指导。
3、堵流截源,抓好机动车驾驶人源头责任管理。
预防交通事故,必须堵流截源,抓好机动车驾驶人源头责任管理。所谓源头责任管理就是指交通管理部门的交警按人分片或分行业对辖区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经常性、预防性、规范化、制度化的教育和管理,把管理责任落实到民警,建立对驾驶人的保包责任制,使机动车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防止发生事故的办法。
一是要求基层交警大队警力进驻客运站,成立客运车辆源头责任管理办公室。建立了大队长直接领导的融教育、管理、执法和服务为一体的专门开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机构,建立对驾驶人的包保责任制,把管理责任落实到源头责任管理民警,大大增强事故预防工作的针对性、主动性和有效性。
二是要求源头责任管理民警深入到单位和社区住户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日常教育和管理,开展面对面的工作。可以重点从客运车驾驶人入手,逐步扩展到长途运输驾驶人、个体运输驾驶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业驾驶人。要对所管理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调查摸底,建立驾驶人教育管理档案,做到“六知、二保”(“六知”,即知人、知地、知车辆、知技术、知走向、知隐患;“二保”,即保遵章、保安全)的要求。三是要抓好驾驶人安全培训。由于驾驶人年龄不均、素质不同,一年一次审验时的普遍安全教育还远远不够,我们可以按照驾驶人的性质把他们分为职业运输驾驶人、客运车辆驾驶人、农村驾驶人等等。然后再根据不同类别制定不同的安全培训计划,分别施教,区别对待,有主有次,有重有轻。同时再随季节变化,调整培训内容。这样针对性强、层次分明,安全教育必见其效。
4、罚教结合,加强路面管控。
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驾驶人管理亦是如此。他们一旦脱离法的束缚、交警的管理,必将如脱缰野马,信路而游。每个发生事故的驾驶人都没有把安全放在心上,把交规放在了脑后。总以为自己抽支烟、超超速、喝点酒不妨大事,只是小节。殊不知,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正是这些小违章瞬间酿成了大惨祸。所以说,我们上路执勤的交警必须严格管理,对于无证驾车、酒后驾驶、强超强会、疲劳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一律按上限从重处罚。同时要把处罚与教育紧密结合。只处罚不教育,久而久之,必将造成驾驶人逆反心理以及“纠正违法行为就是要收钱”的错误认识。只教育不处罚,起不到警示作用。所以二者需紧密结合,才能管好驾驶人,控制好路面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1.客观因素
道路、气象等原因,也可引起事故发生。
2.车况不佳
车辆技术状况不良,尤其是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前桥、后桥有故障,没有及时检查、维修。
3.疏忽大意
当事人由于心理或者生理方面的原因,没有正确观察和判断外界事物而造成精力分散、反应迟钝,表现为观望不周、措施不及或者不当
4.操作失误
驾驶车辆的人员技术不熟练,经验不足,缺乏安全行车常识,未掌握复杂道路行车的特点,遇有突然情况惊慌失措,发生操作错误。
5.违反规定
当事人由于不按交通法规和其他交通安全规定行车或者走路,致使交通事故发生。如酒后开车、非驾驶人员开车、超速行驶、争道抢行、违章装载、超员、疲劳驾驶、行人不走人行横道等原因造成交通违法的交通事故。
要想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抓住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不强这一中心环节,对症下药,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1、拓宽渠道,构建社会化管理体系。
道路交通安全是一项全社会需要共同关注的系统工程,单靠交警部门的单打独斗是难以防范交通事故的,必须大力推进“党委政府总揽,职能部门主管,单位各司其职,群众广泛参与,社会整体联动”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新机制。
2、加强宣传,营造遵法守纪的社会氛围。
加强宣传,首先要强化新闻媒体的外界宣传,把交管工作的重要性及广大民警为了百姓安全所付出的辛苦宣传出去,让人民群众了解交管工作,明白交警的辛苦。要把一些典型违法行为造成的事故悲剧事故宣传出去,从而警示群众,教育群众不要重蹈覆辙,再酿惨祸。其次,要把交通宣传工作开拓创新,向纵深发展。充分利用现有交通安全学校、交通安全村(社区)以及平安畅通城(县)创建活动为载体更新宣传方法、扩大宣传,编织宣传网络。充分调动各单位、团体的专兼职宣传员的积极性,发挥“网络”作用,解决警力不足问题。宣传民警要针对不同单位、不同年龄群体认真备课,细心准备材料,加大科技投入,适时对他们进行帮助指导。
3、堵流截源,抓好机动车驾驶人源头责任管理。
预防交通事故,必须堵流截源,抓好机动车驾驶人源头责任管理。所谓源头责任管理就是指交通管理部门的交警按人分片或分行业对辖区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经常性、预防性、规范化、制度化的教育和管理,把管理责任落实到民警,建立对驾驶人的保包责任制,使机动车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防止发生事故的办法。
一是要求基层交警大队警力进驻客运站,成立客运车辆源头责任管理办公室。建立了大队长直接领导的融教育、管理、执法和服务为一体的专门开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机构,建立对驾驶人的包保责任制,把管理责任落实到源头责任管理民警,大大增强事故预防工作的针对性、主动性和有效性。
二是要求源头责任管理民警深入到单位和社区住户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日常教育和管理,开展面对面的工作。可以重点从客运车驾驶人入手,逐步扩展到长途运输驾驶人、个体运输驾驶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业驾驶人。要对所管理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调查摸底,建立驾驶人教育管理档案,做到“六知、二保”(“六知”,即知人、知地、知车辆、知技术、知走向、知隐患;“二保”,即保遵章、保安全)的要求。三是要抓好驾驶人安全培训。由于驾驶人年龄不均、素质不同,一年一次审验时的普遍安全教育还远远不够,我们可以按照驾驶人的性质把他们分为职业运输驾驶人、客运车辆驾驶人、农村驾驶人等等。然后再根据不同类别制定不同的安全培训计划,分别施教,区别对待,有主有次,有重有轻。同时再随季节变化,调整培训内容。这样针对性强、层次分明,安全教育必见其效。
4、罚教结合,加强路面管控。
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驾驶人管理亦是如此。他们一旦脱离法的束缚、交警的管理,必将如脱缰野马,信路而游。每个发生事故的驾驶人都没有把安全放在心上,把交规放在了脑后。总以为自己抽支烟、超超速、喝点酒不妨大事,只是小节。殊不知,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正是这些小违章瞬间酿成了大惨祸。所以说,我们上路执勤的交警必须严格管理,对于无证驾车、酒后驾驶、强超强会、疲劳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一律按上限从重处罚。同时要把处罚与教育紧密结合。只处罚不教育,久而久之,必将造成驾驶人逆反心理以及“纠正违法行为就是要收钱”的错误认识。只教育不处罚,起不到警示作用。所以二者需紧密结合,才能管好驾驶人,控制好路面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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