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是怎么规定的?
一、总体要求
(一)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所有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
(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
(三)乡村医生每年学分数不低于8学分。
(四)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三级医院的中高级医疗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3分。
二、各级各类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学分具体要求
(一)省级医疗卫生机构
中级及以上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15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0分(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初级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10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分(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二)市(州)级医疗卫生机构
高级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15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0分(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初中级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10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分(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三)县级医疗卫生机构
高级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10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分(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初中级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5分;Ⅱ类学分不低于20分(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所有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不要求必须获得Ⅰ类学分,自学学分不超过5分。
(五)乡村医生,每年获得学分不低于8学分,不要求必须获得Ⅰ类学分。
第七条 新入职的医疗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取得初级职称前,原则上参照初级职称学分要求执行。
第八条 经单位批准,凡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学分。
第九条 参加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全科医师、护士及药师规范化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人员,按照年度考核或结业考核成绩合格并由培训基地审核通过者,视为完成当年学分。
第十条 经单位批准,参加卫生支农、对口支援、援疆援藏、援外医疗队或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3个月及其以上的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学分;参加3个月以内的,每1个月授予6学分。不区分Ⅰ、Ⅱ类学分。
第十一条 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全年所获得的学分不超过10学分(含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第十二条 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需要说明的是,疫情期间国家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方面有调整,因此,关于疫情期间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以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