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价计税的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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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价计征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额指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2)下列项目不包括在销售额内: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从量计征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3.复合计征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根据消费税法的规定,卷烟和白酒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征办法征收消费税。
销售额为纳税人生产销售卷烟、白酒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销售数量为纳税人生产销售、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卷烟、白酒的销售数量、海关核定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和移送使用数量。
4.特殊情形下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1)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征。
(2)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按照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征。
(3)包装物:实行从价计征应税消费品,包装物随同销售,计入销售额缴纳消费税。
包装物押金不征消费税,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计征消费税;酒类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除啤酒、黄酒以外)。
(4)以旧换新销售的金银首饰,按照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计征。
(1)销售额指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2)下列项目不包括在销售额内: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从量计征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3.复合计征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根据消费税法的规定,卷烟和白酒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征办法征收消费税。
销售额为纳税人生产销售卷烟、白酒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销售数量为纳税人生产销售、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卷烟、白酒的销售数量、海关核定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和移送使用数量。
4.特殊情形下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1)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征。
(2)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按照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征。
(3)包装物:实行从价计征应税消费品,包装物随同销售,计入销售额缴纳消费税。
包装物押金不征消费税,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计征消费税;酒类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除啤酒、黄酒以外)。
(4)以旧换新销售的金银首饰,按照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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