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商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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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 商标问题: 1、构成侵权。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案“好吃来佳梅瓜子”中的“好吃来”用在瓜子上,显著性不强,与“佳梅”商标的显著部分都是“佳梅”,用在瓜子上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或混淆。 2、可以在“佳梅”商标注册成功后5年内向审评委提出争议申请,撤销不当注册。 3、合同已经履行,有效。撤销决定对此许可合同无溯及力。 本题考查的是商标权被撤销后有关判决、裁定的溯及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 商标专用权 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 商标侵权案件 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 商标注册人 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商标法》第四十一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 不正当手段 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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