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信用证业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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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主要规定简介如下:
(1)汇票不应以申请人作为付款人;
(2)银行审单时间为收到单据次日起算的7个工作日;
(3)议付行在议付时应对汇票及(或)单据付出价金,仅审核单据而未付出价金不构成议付;
(4)对于信用证的修改,受益人可以做出接受或不接受的通知,也可以保持沉默直至交单为止,交单时按修改书制单,即表示接受,修改书生效。若没有按修改书制单,应由受益人另以通知书的形式表示拒绝;
(5)运输单据的签署必须表明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的身份,代理人签署时还应标明被代理人(承运人)的身份或名称;
(6)信用证中的禁止转运条款,仅对海运中港至港的非集装箱方式的转船有约束力;
(7)装运期以单据签发的日期为准,若单据上另有装船日期、起飞日期、由承运人接管日期等批注,则以该日期为准;
(8)发票必须由受益人开立,如信用证未规定必须签署,发票可以不加签署。
信用证业务项下各项费用,由指示方负担。如信用证规定此类费用由受益人或其他人负担,但遭拒付,指示方仍有支付的最后责任,故费用的最终承担者为开证申请人。对于信用证的类型,若未规定可撤销,即为不可撤销。只有存在“Transferable”一词,才被认为是可转让信用证。
(1)汇票不应以申请人作为付款人;
(2)银行审单时间为收到单据次日起算的7个工作日;
(3)议付行在议付时应对汇票及(或)单据付出价金,仅审核单据而未付出价金不构成议付;
(4)对于信用证的修改,受益人可以做出接受或不接受的通知,也可以保持沉默直至交单为止,交单时按修改书制单,即表示接受,修改书生效。若没有按修改书制单,应由受益人另以通知书的形式表示拒绝;
(5)运输单据的签署必须表明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的身份,代理人签署时还应标明被代理人(承运人)的身份或名称;
(6)信用证中的禁止转运条款,仅对海运中港至港的非集装箱方式的转船有约束力;
(7)装运期以单据签发的日期为准,若单据上另有装船日期、起飞日期、由承运人接管日期等批注,则以该日期为准;
(8)发票必须由受益人开立,如信用证未规定必须签署,发票可以不加签署。
信用证业务项下各项费用,由指示方负担。如信用证规定此类费用由受益人或其他人负担,但遭拒付,指示方仍有支付的最后责任,故费用的最终承担者为开证申请人。对于信用证的类型,若未规定可撤销,即为不可撤销。只有存在“Transferable”一词,才被认为是可转让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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