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反垄断法》新在哪些?
展开全部
编者按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反垄断局)、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定于2022年11月14日至18日共同开展首届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活动,大力培育和弘扬公平竞争文化,营造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为加强市场主体对反垄断、公平竞争政策的认识,树立依法自觉合规经营理念,全面提高公平竞争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全国股转公司制作了公平竞争政策和新《反垄断法》宣传材料,供广大投资者学习参考。本期介绍新《反垄断法》主要修订内容,快来看看吧!
新《反垄断法》主要修订内容
新《反垄断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明确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并引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强化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中的适用规则
新增数字平台反垄断专条。新《反垄断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排除、限制竞争。第22条第2款增加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的具体规定。
(二)完善垄断协议
增加“安全港”的规则。对于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新《反垄断法》第18条第二款规定,对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
新《反垄断法》第18条第3款:“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这意味着,给纵向协议的参与者提供了一个“安全港”。
增加对轴辐协议的监管。新《反垄断法》第19条规定了“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三)完善经营者集中制度
增加未达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调查程序。新《反垄断法》第26条:“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势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经营者未进行申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增加设置“停钟”制度。新《反垄断法》第32条规定在经营者未按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以及出现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具有重大影响的新情况、新事实不经核实将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等情况下,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计算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期限。
增加分类分级审查制度。新《反垄断法》第37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四)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
关注政企合作协议等行政垄断手段。新《反垄断法》第40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
新增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要求。新《反垄断法》第45条,在原法“行政机关”这一规定制定主体之外,新增“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要求上述制定主体“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五)加强反垄断执法保障
新增对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新《反垄断法》第49条强调反垄断执法中对于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反映出了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执法需要注意的问题。
新增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权、有关单位或个人的配合义务。新《反垄断法》第54条:“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
规定了“约谈机制”。新《反垄断法》第55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涉嫌违法行为的经营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六)强化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
提高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新《反垄断法》第56条、58条、62条提高了对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和拒绝、阻碍调查等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
引入个人责任。新《反垄断法》第56条增加了对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
引入公益诉讼制度。新《反垄断法》第60条明确垄断行为的民事责任增加公益诉讼制度。
引入信用惩戒。新《反垄断法》第64条明确了受到行政处罚将载入信用记录,并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给予信用惩戒。
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新《反垄断法》第63条规定,如有关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在新《反垄断法》已经提到了的罚款数额的基础上,按二到五倍的罚款数额进行处罚。
引入刑事责任。新《反垄断法》第67条针对各类违法行为,在民事和行政责任的基础上,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栏目仅作为投资者教育用途,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任何机构或个人据此做出的任何投资决定或投资行为,风险自担。全国股转公司对本栏目提供的内容力求准确、完整和及时,但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任何保证,对因其引发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反垄断局)、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定于2022年11月14日至18日共同开展首届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活动,大力培育和弘扬公平竞争文化,营造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为加强市场主体对反垄断、公平竞争政策的认识,树立依法自觉合规经营理念,全面提高公平竞争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全国股转公司制作了公平竞争政策和新《反垄断法》宣传材料,供广大投资者学习参考。本期介绍新《反垄断法》主要修订内容,快来看看吧!
新《反垄断法》主要修订内容
新《反垄断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明确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并引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强化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中的适用规则
新增数字平台反垄断专条。新《反垄断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排除、限制竞争。第22条第2款增加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的具体规定。
(二)完善垄断协议
增加“安全港”的规则。对于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新《反垄断法》第18条第二款规定,对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
新《反垄断法》第18条第3款:“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这意味着,给纵向协议的参与者提供了一个“安全港”。
增加对轴辐协议的监管。新《反垄断法》第19条规定了“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三)完善经营者集中制度
增加未达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调查程序。新《反垄断法》第26条:“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势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经营者未进行申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增加设置“停钟”制度。新《反垄断法》第32条规定在经营者未按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以及出现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具有重大影响的新情况、新事实不经核实将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等情况下,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计算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期限。
增加分类分级审查制度。新《反垄断法》第37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四)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
关注政企合作协议等行政垄断手段。新《反垄断法》第40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
新增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要求。新《反垄断法》第45条,在原法“行政机关”这一规定制定主体之外,新增“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要求上述制定主体“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五)加强反垄断执法保障
新增对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新《反垄断法》第49条强调反垄断执法中对于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反映出了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执法需要注意的问题。
新增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权、有关单位或个人的配合义务。新《反垄断法》第54条:“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
规定了“约谈机制”。新《反垄断法》第55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涉嫌违法行为的经营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六)强化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
提高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新《反垄断法》第56条、58条、62条提高了对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和拒绝、阻碍调查等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
引入个人责任。新《反垄断法》第56条增加了对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
引入公益诉讼制度。新《反垄断法》第60条明确垄断行为的民事责任增加公益诉讼制度。
引入信用惩戒。新《反垄断法》第64条明确了受到行政处罚将载入信用记录,并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给予信用惩戒。
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新《反垄断法》第63条规定,如有关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在新《反垄断法》已经提到了的罚款数额的基础上,按二到五倍的罚款数额进行处罚。
引入刑事责任。新《反垄断法》第67条针对各类违法行为,在民事和行政责任的基础上,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栏目仅作为投资者教育用途,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任何机构或个人据此做出的任何投资决定或投资行为,风险自担。全国股转公司对本栏目提供的内容力求准确、完整和及时,但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任何保证,对因其引发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您可能需要的服务
百度律临官方认证律师咨询
平均3分钟响应
|
问题解决率99%
|
24小时在线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17843人正在获得一对一解答
杭州雪花飘飘5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长沙森林舞者2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南宁热带风暴6分钟前提交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