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字发票的账务处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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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发生跨年发票红冲应直接冲减收入,具体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冲回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库存商品(红字)
2、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发生跨年发票红冲应可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具体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冲回结转的成本:
借:库存商品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结转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余额)
拓展资料:
红冲发票,就是冲减原销项,然后开具正确的发票重新入帐,跨月的就需要开红字发票了。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的规定
(1)销售方必须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2)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销售方)》(以下简称《销售方申请单》,式样附后),并在《销售方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与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
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写明拒收理由、错误的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以下简称《销售方通知单》,式样附后)。销售方凭《销售方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3)因开票有误(指隔月发现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销售方申请单》,并在《销售方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
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销售方通知单》。销售方凭《销售方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法律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借:应收账款(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冲回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库存商品(红字)
2、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发生跨年发票红冲应可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具体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冲回结转的成本:
借:库存商品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结转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余额)
拓展资料:
红冲发票,就是冲减原销项,然后开具正确的发票重新入帐,跨月的就需要开红字发票了。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的规定
(1)销售方必须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2)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销售方)》(以下简称《销售方申请单》,式样附后),并在《销售方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与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
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写明拒收理由、错误的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以下简称《销售方通知单》,式样附后)。销售方凭《销售方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3)因开票有误(指隔月发现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销售方申请单》,并在《销售方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
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销售方通知单》。销售方凭《销售方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法律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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