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是指
法律主观:
根据招标范围可将采购方式统一规范为公开招标采购、选择性招标采购和限制性招标采购。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就是按这种方法来对政府采购方式进行分类的。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通过公开程序,邀请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选择性招标采购,是指通过公开程序,邀请供应商提供资格文件,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才能参加后续招标;或者通过公开程序,确定特定采购项目在一定期限内的候选供应商,作为后续采购活动的邀请对象。选择性招标方式确定有资格的供应商时,应平等对待所有的供应商,并尽可能邀请更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限制性招标,是指不通过预先刊登公告程序,直接邀请一家或两家以上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实行限制性招标采购方式,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公开招标或选择性招标后没有供应商参加投标、无合格标;供应商只有一家,无其他替代选择;出现了无法预见的紧急情况;向原供应商采购替换零配件;因扩充原有采购项目需要考虑到配套要求;属于研究用的试验品、试验性服务;追加工程,必须由原供应商办理,且金额未超过原合同金额的50%;与原工程类似的后续工程,并在第一次招标文件已做规定的采购等。 (二)按是否具备招标性质分类 按是否具备招标性质,可将采购方式分为两大类:招标性采购和非招标性采购。采购金额是确定招标性采购与非招标性采购的重要标准之一。一般来说,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招标性采购方式;不足一定金额的采购项目,采用非招标性采购方式。 招标性采购方式。招标性采购是指通过招标的方式,邀请所有的或一定范围的潜在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实体通过某种事先确定并公布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中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 招标性采购按接受投标人的范围,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国际限制性招标采购和国内限制性招标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是指没有国籍限制,采购实体通过国际性媒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一种采购方式。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是指采购实体使用本国文字在国内主要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国内所有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一种招标采购方式。国际限制性招标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不发布招标公告而直接邀请国外供应商参加投标的一种采购方式。国内限制性招标采购是指采购实体不发布招标公告而直接邀请国内供应商参加投标的一种采购方式。
法律客观:
《政府采购法》第八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