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婚姻家庭法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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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特征: 1、适用范围广,涉及婚姻关系、子女关系等: 2、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子女对父母有 赡养 义务,父母对子女有 抚养 教育的义务; 3、具有强行性规范,不得进行重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 抚养费 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 赡养费 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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