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师生恋?
大学生导师应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人文关怀,关注大学生学业、就业压力和心理健康,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且不得侮辱大学生人格,不得与大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如果网传信息属实,当事导师已然涉嫌违反该准则,将被追究责任。这需要学校的教授委员会与学术委员会,启动严肃的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处理。
有媒体对此评论称,“学术妲己”的存在,是因为有“学术嫌答悔纣王”。这其实是有些言过其实了,是单纯在利益交换层面上的一种探讨。
从人性角度看,如果导师和学生有真实的亲密关系,也可能出现在评分、评优、配置资源时,对有亲密关系的学生给予特殊优待,进而破坏教育公平和学术公平,侵犯其他学生的芹正平等、合法权利。
纵观世界范围的大学管理,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普遍采取的办法都是禁止师生恋。哈佛大学就出台了美国大学的第一个禁止师生恋的校规,禁止教授甚至包括教授的学生助理,和其直接教授与指导学生之间有浪漫关系。
之后,美国很多大学都制定了禁止师生恋校规。2015年,哈佛大学还修改相关条例,明令禁止本科学生与学校教师发生“恋爱或性关系”,将针对本科生师生恋的禁令,扩展到所有学校教师。
禁止师生恋,是基于利益回避原则,即教师不得利用自己的职权引诱学生和自己发生亲密关系,也不得用职权为有亲密关系者谋求特殊教育利益和学术利益。2021年,我国教育部发布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明确制止中小学教职工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对于大学,我国虽然禁止导师和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但如果导师和学生谈恋爱,则很难受这一规定的约束。
不仅如此,大学师生恋甚至被我们的部分舆论认为是美谈,认为不应干涉作为成年人的恋爱权利与举谨恋爱自由。这当然是一种认知误区。
因为,哪怕是“合法”的亲密关系,也可能出现破坏师生关系、影响教育公平和学术公平的大问题。
有鉴于类似事件多发的当前现实,应该在我国的大学管理制度建设中,认真审视导师和学生发生亲密关系,从利益回避角度出发,明晰导师权责,尽早把禁止大学师生恋提上议事日程,方能杜绝“学术妲己”得势现象,维护一方校园净土。
首先,师生关系是基于权力的,教师有权力和影响力。这可能导致这种恋情的平衡性问题,因为学生可能会被教师的地位所影响。这可能导致恋情中的权力不平衡,可能使学生处于易受伤害的地位。
其次,师生恋可能会影响到教师的专业性和公正性。如果一位教师与一名学生发展了浪漫关系,可能会让其他学生感到公平性受到了挑战,因为他们可能会担心教师会偏袒与他们有恋情的学生。
然后,我们也需要考虑虚配到年龄和成熟度的问题。在某些情况下,学生可能还没有完全成熟,尤其是在处理浪漫关系时,这可能使他们容易受到伤害。配升
最后,还有法律层面的问题。在某些地方,教师和学生之间的恋情可能是非法的,尤其是当学生未达到法定年龄时。在其他地方,尽管这种关系可能在法律上是合法的,但学校或大学可能有政策禁止这种关系。
总的来说,师生恋是一个复杂且具有争议的话题,因此很重要的是要考虑到所有这些因素,并确保所有的行为都是合法、道德和尊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