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女方没能力抚养孩子会判给谁
法律主观:
离婚后没能力抚养孩子的可以进行变更抚养权,或者要求对方支付子女的生活费。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承担部分或全部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离婚后如果一方或双方的情况致使抚养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可以要求变更对子女的监护权。子女监护权的变更,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变更作出判决。《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一)一次性给付,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二)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现在较为突出的是择校费。如农村孩子送到贵族学校学习。一次性要交五万、十万元,都应由双方协商费用如何承担。,至于减少与免除子女抚育费,主要是针对供养人的给付能力降低和经济收入减少;或子女虽未满18周岁但已有劳动收入,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生活所需这些情形。由于目前在实践中,按月支付较多,所以抚养费的变更一般都以增加的占绝大多数。从上面内容可知,未实际抚养子女一方是否具有固定收入,会直接影响到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标准。,姓氏权是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民法典》也规定子女可以姓父姓也可以姓母姓。离婚后抚养方在办理子女户籍和入学事宜时,利用自己的抚养权,实际上使子女改变姓氏的事情时有发生。既然姓氏是子女自己的权利,那么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随意改变子女的姓氏都是不对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以改变姓氏为由拒付抚养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抚养方将子女的姓氏改随自己,非抚养方不能因此就拒付抚养费。,即便夫妻已经离婚了,孩子还是双方的结晶,更应该对孩子进行爱护和抚养,不能不承担抚养责任。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