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政的主要表现
违法行政的主要表现:
1、实质性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的行为在内容上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实质性要件;
2、形式性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的行为在形式上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形式性要件;
3、内部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在对其内部机构、人员及内部事务的管理中所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包括内部实体违法和内部程序违法、行政编制和机构设置违法;
4、外部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对外部事务进行管理时发生的违法行为;
5、作为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作为义务;
6、不作为行政违法。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行政违法的主观要件是指行政违法主体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凡故意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都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理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