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区别
法律主观:
由于我国对于独资企业的定义,让很多人时常分不清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觉得这两者是一样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第一、个人独资企业必须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合法的企业名称,而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起字号名称,也可以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而流动经营。第二、个体工商户的投资者与经营者是同一人,都必须是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与经营者可以是不同的人,投资人可以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第三、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委派他人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这一规定,说明了个人独资企业不但可以在登记管理机关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责任。而个体工商户根据规定不能设立分支机构。另一方面个体工商户虽然可以异地经营,但随着各地近几年相继简化了外来人员的登记手续,从而使个体工商户的异地经营这一规定逐渐淡化。由此可以看出,个人独资企业的总体规模一般大于个体工商户。第四、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不尽相同。在民事、行政、经济法律制度中个人独资企业是其他组织或其它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能以企业自身的名义进行法律活动。而个体工商户是否能够作为其它组织或其它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一直是国内民法学家的争论对象。在日常法律活动中,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行为能力往往受到一定的限制,更多的时候,个体工商户是以公民个人名义进行法律活动的。事实上,国内就有许多法律专家提出个体工商户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企业。另外,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其他活动的能力不同,如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以企业名义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而个体工商户一般不能以企业名义作为公司股东,只能以个人投资者(自然人)身份成为公司股东。第五、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在财务制度和税收政策上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事实上,这也是投资者较关心的问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建立财务制度,以进行会计核算。值得一提的是,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制度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必备条件,不以任何部门的要求而改变。而个体工商户由于情况复杂,是否要建立会计制度争论较多,在即将实施的新《会计法》中也只作了原则规定。按照目前的执法情况看,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账簿,如税务部门不作要求的,也可以不进行会计核算。另外,在税收政策方面,由于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它与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之间没有统一的联系。目前税务部门认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并不是以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不同而划分的。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从中我们可以得知,个体工商户较难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个人独资企业如符合条件则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法律客观:
个体工商户下的个人合伙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个人合伙与合伙型联营、合伙企业并列为合伙的三种形式。个人合伙的成立应当订立协议,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个人合伙可以拥有字号并经核准登记,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决定经营活动,并由合伙人执行和监督,也可以推举负责人由负责人进行管理控制。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协议或按出资比例承担,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相比较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有:其一,合伙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组成,以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合伙内的自然人,是基于共同的目的和利益而集合到一起的,并且形成了一个较为稳定的联合体。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构成合伙成立和存在的基础。其二,合伙由合伙人共同投资成立,其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共同投资是合伙成立的物质前提和形成合伙财产的初始方法。投资的种类和数量应当由合伙人协议确定,投资的数量可以均等,也可以不均等。合伙人对共同投资的财产和在合伙经营中积累的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合伙组织并不独立享有所有权。其三,合伙是基于合伙人的共同经济目的而紧密联合在一起进行经营活动,因而合伙人除共同出资外,也要共同参加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合伙经营的盈亏,由合伙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其四,合伙以其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对于合伙债务,则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债务人,对外不仅以出资作为承担债务的基础,而且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相较于合伙企业来说,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有:其一,个人合伙的合伙人资格有限。对比《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定义,“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只能是自然人,而合伙企业可以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构成。其二,个人合伙的出资范围较窄。个人合伙的财产可以由资金、实物、技术等构成。而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6、64条的规定,即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且不得以劳务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