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行为中属于税务机关可以实施的税收保全措施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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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易法务
2023-04-24 · TA获得超过149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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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形式有哪些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与税收保全措施只适用于 纳税 人不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既包括纳税人,又包括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当事人。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二是在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时,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扣缴义务人。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税款的纳税担保人。 (三)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 法院 起诉,又履行的当事人。《税收征管法》既有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处罚款,也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处罚规定。因此,上述当事人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而不仅限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范围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范围包括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新《税收征管法》明确了税务机关对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都可以实施强制执行措施,但执行的程序和时限有所不同。与税收保全措施不同的是,强制执行措施无论在征收管理阶段还是在检查阶段实施,都是对已超过纳税期的税款进行追缴,因此,都是税款与滞纳金一同执行。而对罚款的强制追缴必须等复议申请期和起诉期满后才能执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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