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信用证跟信用证有什么区别
备用信用证跟信用证都属于信用证的一种,但在其主要有功能、使用范围等方面不同,它们的区别为。
1、功能不同。在跟单商业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根据标的合同的约定,在交货后取得一系列与货物装运有关的单据,然后要求开证行根据规定的单据付款或议付。而备用信用证的作用与跟单商业信用证正好相反,在备用信用证下,其作用主要取决于申请人的履约情况。
2、使用范围不同。跟单信用证主要适用于国际货物贸易领域;备用信用证不仅可用于国际货物贸易,也可用于国内货物贸易。
3、使用要求不同。一般商业信用证仅在受益人提交有关单据证明其已履行基础交易义务时,开证行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备用信用证则是在受益人提供单据证明债务人未履行基础交易的义务时,开证行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用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跟信用证的区别如下:
1、受益人不同
信用证后应及时与合同核对,不符者尽早要求开证行修改或拒绝接受或要求开证申请人指示开证行修改信用证;如接受则发货并通知收货人,备齐单据在规定时间向议付行交单议付;对单据的正确性负责,不符时应执行开证行改单指示并仍在信用证规定期限交单。
而备用信用证被拒绝修改或修改后仍不符有权在通知对方后单方面撤消合同并拒绝信用证;交单后若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可直接要求开证申请人付款;收款前若开证申请人破产可停止货物装运并自行处理;若开证行倒闭时信用证还未使用可要求开证申请人另开。
2、议付银行不同
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和受益人的请求,按信用证规定对受益人交付的跟单汇票垫款或贴现,并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行索偿的银行(又称购票行、押汇行和贴现行;一般就是通知行;有限定议付和自由议付)。
而备用信用证可议付也可不议付;议付后可处理(货运)单据;议付后开证行倒闭或借口拒付可向受益人追回垫款。
3、运作不同
备用信用证受益人审核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
而信用证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把货款垫付给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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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信用证跟信用证主要有功能、使用范围、转让要求等三方面不同。
1、功能不同:
在跟单商业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根据标的合同的约定,在交货后取得一系列与货物装运有关的单据,然后要求开证行根据规定的单据付款或议付。在这些跟单商业信用证中,银行承担债务人的义务,而不是承担义务。担保人的义务。由此可见,跟单商业信用证首先不是保证合同履行的手段,而是支付合同价款的手段。
备用信用证的作用与跟单商业信用证正好相反,在备用信用证下,其作用主要取决于申请人的履约情况。如果申请人履行了基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备用信用证将作为备用信用证。如果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在基本合同项下的合同义务,受益人只需向ISSOR提交一份证明申请人违约的简单证明。索赔或议付可与汇票一起提出。可以看出,备用信用证的作用是以申请人违约为前提的,更是作为保证申请人履约的一种手段,从而为受益人提供了一种前置担保。
2、使用范围不同:
跟单信用证主要适用于国际货物贸易领域。跟单商业信用证自成立以来就与国际贸易领域密切相关。备用信用证不仅可用于国际货物贸易,也可用于国内货物贸易。广泛应用于保证大型承包项目投标方履行义务,保证融资过程中债务人的到期还款,保证技术交易结算、租赁等各种形式的支付或履行。交易等。
3、转让要求不同:
信用证的转让实际上是信用证项下之款权的转让,根据UCP500的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但是只要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装运、分期支款,可转让信用证可以分为若干部分分别转让,其总和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这称为“分割转让”。允许分割转让,使得受益人在作为中间商时可以直接将信用证用作获得付款的保障,而不必向银行另行申请开出信用证,受益人在让供货商直接参与和买方的交易的同时,又保留了对整笔交易的控制权。
供货商可以凭其受让的支款权直接向银行交单索款,而受益人(转让人)则可以最终收取信用证下剩余的金额。在备用信用证下,信用证可以多次转让,但通常不能分割转让,因为多次转让对申请人并无不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信用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跟信用证都属于信用证的一种,但在其主要有功能、使用范围等方面不同,它们的区别为。
1、功能不同。在跟单商业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根据标的合同的约定,在交货后取得一系列与货物装运有关的单据,然后要求开证行根据规定的单据付款或议付。而备用信用证的作用与跟单商业信用证正好相反,在备用信用证下,其作用主要取决于申请人的履约情况。
2、使用范围不同。跟单信用证主要适用于国际货物贸易领域;备用信用证不仅可用于国际货物贸易,也可用于国内货物贸易。
3、使用要求不同。一般商业信用证仅在受益人提交有关单据证明其已履行基础交易义务时,开证行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备用信用证则是在受益人提供单据证明债务人未履行基础交易的义务时,开证行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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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功能不同。跟单商业信用证只是一种供受益人使用的付款机制,[3]在跟单商业信用证下,受益人根据基础合同的约定在交运货物后取得与装运货物相关的一系列单据,然后凭这些跟单商业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向开证行请求付款或议付,银行在此承担了债务人的义务,而不是承担保证人的义务。可见,跟单商业信用证首先充当的不是担保合同履行的手段,而是充当合同价款支付的手段。
备用信用证的功能与跟单商业信用证恰恰相对。在备用信用证下,其功能的发挥主要取决于开证申请人的履约情况,如果开证申请人如约履行了其在基础合约下义务,那么备用信用证就备用不用;如果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基础合约的合同义务,则受益人只需向开证人提交证明开证申请人违约的简单的证明文件,及其汇票即可办理索赔或议付。可见,备用信用证功能的发挥是以开证申请人的违约为前提的,更多的充当的是一种担保开证申请人履约的手段,从而给受益人提供一种预先的保障作用。
(二)使用范围不同。跟单商业信用证主要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领域,跟单商业信用证从其产生那天起就与国际贸易领域紧密相连。而备用信用证不仅可用于国际货物贸易,也可用于国内货物贸易,并且还广泛用于保证多种形式的付款或履约,如在大型承包工程总保证投标人履行其职责,在融资过程中保证债务人到期还款,在技术交易、租赁交易等交易中作结算保证等。
(三)备用信用证通常不能作为融资的抵押品。这是因为,备用信用证往往是以基础合约或某些交易条件能否履行为前提,而且很少有货物作保证。而跟单商业信用证是以货物的交付与款项支付为根据,因此,进出口双方可以利用跟单商业信用证来进行融资,如议付、进出口押汇、打包贷款等。
(四)开证人的付款责任不同。在跟单商业信用证下,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物单据,银行即承担第一位的付款责任,而不管开证申请人能否向银行付款,而在备用信用证下,事实上,开证人要么根本不履行付款义务(在开证申请人已履行基础合同的情况下),要么是受益人在开证申请人违约后才承担付款责任,因而,我们可以看出,备用信用证下开证人事实上承担的是第一位的付款责任。
(五)两者所要求的单据不同。一般来说,备用信用证与跟单商业信用证都属于广义上的跟单信用证,但两者所要求的单据有着较大的区别。跟单商业信用证要求提交的是表明已履行基础合同的单据,包括货运单据、商业发票、保险单、商检证书等来作为获得付款的依据。而备用信用证一般仅凭受益人获第三人出具的证明开证申请人违约的文件,如申请人违约证明、到期拒绝付款的汇票等。相对于跟单商业信用证,备用信用证要求提交的单据相对简单一些。
(六)两者的转让要求不同。信用证的转让实际上是信用证项下之款权的转让,根据UCP500的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但是只要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装运、分期支款,可转让信用证可以分为若干部分分别转让,其总和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这称为“分割转让”。允许分割转让,使得受益人在作为中间商时可以直接将信用证用作获得付款的保障,而不必向银行另行申请开出信用证,受益人在让供货商直接参与和买方的交易的同时,又保留了对整笔交易的控制权。供货商可以凭其受让的支款权直接向银行交单索款,而受益人(转让人)则可以最终收取信用证下剩余的金额。[8]在备用信用证下,信用证可以多次转让,但通常不能分割转让,因为多次转让对申请人并无不利。
(七)两者开立的主体不同。根据UCP500的规定,跟单商业信用证的开立者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能是银行,非银行机构不能成为开立主体,而根据ISP98的规定,备用信用证的开立者并不限于银行,也可是自然人、合伙组织、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ISP98以“开证人(issuer)”这一概念代替了“开证行(issuingbank)”这一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