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往来业务的核算

各位大侠您们好:向大家咨询个问题,我区域A公司向区域外某公司调拨进来某一产品,但由于运输成本调拨量等问题,我区域B公司直接从A公司调拨该产品,这里就出现了当A公司调拨给B... 各位大侠您们好:
向大家咨询个问题,我区域A公司向区域外某公司调拨进来某一产品,但由于运输成本 调拨量等问题,我区域B公司直接从A公司调拨该产品,这里就出现了当A公司调拨给B公司时形成销量,而B公司销售给客户时也形成销量,但从我们区域层面来核算该业务时,从而出现销量两次核算,因为A公司和B公司报送财务报表给我们时都有此销量,故销量重复了,经过我考虑,我想用以下方法来核算此业务,我由B公司提供销量给A公司,提货手续由B公司手工开具作为出门依据,把此提货依据提供给A公司,由A公司直接开具发票给B公司当地客户,让客户直接从B公司打钱到A公司,这样此销量直接作为A公司的销量。请问上述操作是否违反税务规定,是否具有操作性,谢谢指点,在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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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eakmxn
2010-03-01 · TA获得超过812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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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办法是以B公司作为产品的仓储点,要A公司开具销售发票,款项汇入A公司银行账户,这是行的通的。

或者你以B公司直接面对客户,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产品调拨作内部往来业务处理,由B公司开具发票给客户,款项B公司收取。

总之有个原则:同一批货物销售出去只能形成一次销售量,只能开具一次发票给购买方(客户),谁开出的发票原件,谁保管留存,谁统计销售量。以此避免重复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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