跪求哪位兄台可以尽快帮我做出答案来?谢谢了! 20

1我方按CIF大阪向日本出口一批货物,4月20日由日本东京银行开来不可撤消即期跟单信用证,金额为50000美元,装船期为5月份,证中规定偿付行为纽约花旗银行,我中行收到证... 1我方按CIF大阪向日本出口一批货物,4月20日由日本东京银行开来不可撤消即期跟单信用证,金额为50000美元,装船期为5月份,证中规定偿付行为纽约花旗银行,我中行收到证后于4月22日通知出口公司,4月底公司获悉进口方因资金问题濒临破产倒闭。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大连兴达公司以FOB价格术语从德国进口一批商品,3月15日接到对方来的“已装船通知”,便立即到平安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投保了平安险,3月20日货物运到途中遭遇恶劣气候,导致部分货物损失,货物到达大连港后,验明货物的损失程度,向德商发出函电,要求其退还已支付损失部分的货款,此要求遭到德商的拒绝。之后,该公司又找到平安保险公司,以投保了相应的保险为由,要求平安保险公司赔偿,此要求同样又遭到了保险公司的 拒绝,请你分析一下:

1)德商的拒绝行为是否合理?为什么?
2)保险公司的拒绝行为是否合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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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2be633b
2010-03-06 · 超过24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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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有点疑惑···如果出口方尚未出货,那么有两个选择。
一个是干脆不出货。另一个是照常出货,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照常交单,因为信用证结汇方式下是和银行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和进口方,原则上只要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付款行即会偿付。
但是实际操作中,一般不会照常出货,因为要考虑到很多现实的问题,比如付款行信誉是否好,会不会无理拒付等。。。
如果出口方已经出货,那么要不在转运港或者目的港安排退运,在CIF 下,由于出口方使用自己的货代,一般是可以安排的,但是像在印度等国家,在目的港退运就很麻烦,必须要有买房提供的弃货证明,相信买方不会这么容易妥协。否则只能照常交单,保证单单一致和单证一致。
第二个问题,首先FOB下,卖方承担的风险以出运港口船舷为界,越过船舷,风险由买方承担,所以德商是可以拒绝索赔要求的。至于进口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进口方仅仅投保了平安险,平安险承保自然灾害所导致的货物的全部损失,因此对文中所提到的部分损失不在承包责任范围之内。而水渍险才承保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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