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个回答
201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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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有人认为代言人承担部分责任就可以了,为什么要承担连带责任?
答:争论的焦点是要不要给予虚假广告代言人这么严厉的连带责任处分。在起草过程中,有人就提出应该把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相应的赔偿责任是指什么呢?显然这种表述不如连带责任的表述明确。产品出问题后,有明星说我把做广告的所得退赔不就成了嘛,但事实上明星退回报酬并不等于赔偿。因为通过这种退赔,形象代言人并没有因此受到任何损失和惩罚,代言人退回的这笔钱是生产经营者提供的,这等于是生产经营者在赔偿老百姓,而与代言的明星没关系。“食品安全”人命关天,就是要从严。如果明星认为自己不能承担这个责任的话,就不要去代言。明星代言食品广告有很强的放大作用,一旦食品有问题,可能造成的危害就会是很严重的。经过我们反复权衡,确定要写上“连带责任”,希望广告代言人能承担一个谨慎注意的义务。
问:有人说,如此严厉的规定可能让很多明星不敢再接食品广告了……
答: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也有人提出是否应该考虑设立免责的条款,“在尽到了法定的义务之后,可以免责”。但是经过认真权衡,最后的意见认为,免责不适用于食品安全。食品不同于其他产品,有着自己的独特性。考虑到问题食品的危害极大,食品一旦出了问题,涉及的各方无法免责。即使已尽到查证义务,但代言食品出现问题后,代言者仍要负赔偿之责。实际上,国外对名人代言广告有严厉的法律约束,代言人在广告里的言语相当于出庭作证,如果说谎,不仅负有民事责任,还面临刑事处罚。
问:这个“连带责任”条款是直接受到“三鹿奶粉事件”的触动临时追加的吗?
答:这一条款是在四审的过程中加入的,“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在三审时,四审即法规即将出台之前,就如何确保食品安全、尽量避免各方面的问题、漏洞,大家都有不少的增补意见,包括“全程监管”等在内的条文就是这之后加上的。对保健食品的管理、食品广告管理都在四审后纳入进来了,所以不能说单单是追加了这一条款。
问:你认为《广告法》也将进行同样的修改吗?
答:我们只负责《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的问题我无法回答,但是对《广告法》的修改已经列入日程,将来在修改中将与《食品安全法》相衔接。
答:争论的焦点是要不要给予虚假广告代言人这么严厉的连带责任处分。在起草过程中,有人就提出应该把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相应的赔偿责任是指什么呢?显然这种表述不如连带责任的表述明确。产品出问题后,有明星说我把做广告的所得退赔不就成了嘛,但事实上明星退回报酬并不等于赔偿。因为通过这种退赔,形象代言人并没有因此受到任何损失和惩罚,代言人退回的这笔钱是生产经营者提供的,这等于是生产经营者在赔偿老百姓,而与代言的明星没关系。“食品安全”人命关天,就是要从严。如果明星认为自己不能承担这个责任的话,就不要去代言。明星代言食品广告有很强的放大作用,一旦食品有问题,可能造成的危害就会是很严重的。经过我们反复权衡,确定要写上“连带责任”,希望广告代言人能承担一个谨慎注意的义务。
问:有人说,如此严厉的规定可能让很多明星不敢再接食品广告了……
答: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也有人提出是否应该考虑设立免责的条款,“在尽到了法定的义务之后,可以免责”。但是经过认真权衡,最后的意见认为,免责不适用于食品安全。食品不同于其他产品,有着自己的独特性。考虑到问题食品的危害极大,食品一旦出了问题,涉及的各方无法免责。即使已尽到查证义务,但代言食品出现问题后,代言者仍要负赔偿之责。实际上,国外对名人代言广告有严厉的法律约束,代言人在广告里的言语相当于出庭作证,如果说谎,不仅负有民事责任,还面临刑事处罚。
问:这个“连带责任”条款是直接受到“三鹿奶粉事件”的触动临时追加的吗?
答:这一条款是在四审的过程中加入的,“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在三审时,四审即法规即将出台之前,就如何确保食品安全、尽量避免各方面的问题、漏洞,大家都有不少的增补意见,包括“全程监管”等在内的条文就是这之后加上的。对保健食品的管理、食品广告管理都在四审后纳入进来了,所以不能说单单是追加了这一条款。
问:你认为《广告法》也将进行同样的修改吗?
答:我们只负责《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的问题我无法回答,但是对《广告法》的修改已经列入日程,将来在修改中将与《食品安全法》相衔接。
晶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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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辩论赛的角度讲,一定要抓住“虚假”2字
作为正方,一定要说,做广告没问题,问题在于,那是虚假广告——也就是,一定要强调,这些“明星”是主观上有【故意】,明知是虚假广告,还去伤害消费者
而对方一定会说,“明星”们也不知道这是“假”产品、“假”广告,他们也是上当的
那么,正方抓住一点:没有尝试过,就信誓旦旦地按照广告词瞎掰,自己没用过,还装出一副“这东西很好用”的样子,难道不是在撒谎?
用出了广告词中说的效果,那就不是“虚假广告”
没用出来,就瞎掰,那就是“撒谎”
对方两难了……
===============
只要证明了是“撒谎”,就不难将对方置于被动挨打的位置了……
=========
您要求“分步深入”,这样分几步走,逐渐将对方逼入死角的方法,您觉得满意吗?
作为正方,一定要说,做广告没问题,问题在于,那是虚假广告——也就是,一定要强调,这些“明星”是主观上有【故意】,明知是虚假广告,还去伤害消费者
而对方一定会说,“明星”们也不知道这是“假”产品、“假”广告,他们也是上当的
那么,正方抓住一点:没有尝试过,就信誓旦旦地按照广告词瞎掰,自己没用过,还装出一副“这东西很好用”的样子,难道不是在撒谎?
用出了广告词中说的效果,那就不是“虚假广告”
没用出来,就瞎掰,那就是“撒谎”
对方两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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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证明了是“撒谎”,就不难将对方置于被动挨打的位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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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要求“分步深入”,这样分几步走,逐渐将对方逼入死角的方法,您觉得满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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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只是产品宣传的一种形式,明星只是宣传产品但并不是在做产品,真正的责任人是商家,它的利润是通过明星代言来获取产品价值的提升,所以说产品质量是问题的根本,那找问题的根源应该很清楚了,归质量技术监督局。如果不是生产了不合格或有质量问题,或违背功效的产品出来就不会有那么多的问题,所以我认为广告还是要过一下质监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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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深入的我说不太好,不过可以说说我的论点。
1.明星是公众人物,一举一动都会对大众有所影响,做虚假广告势必形成一种舆论导向,应该负责任。2.明星代言广告是要收取一定酬劳的,这是一种有价行为,如果产品与广告不符,他们应该承担责任。
1.明星是公众人物,一举一动都会对大众有所影响,做虚假广告势必形成一种舆论导向,应该负责任。2.明星代言广告是要收取一定酬劳的,这是一种有价行为,如果产品与广告不符,他们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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