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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是无效合同。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四点的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共同决定;所以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对业主不具有法律效力。
扩展资料: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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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选聘物业公司应当经人数与面积双过半业主同意,如业主委员会未依法征求业主意见,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对业主不具有法律效力。
追问
合同无效产生后果由谁承担?物业服务发生物管费由谁承担?
追答
虽然合同无效,但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且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符合政府指导价或市场价格的,业主应当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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