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谁能帮我答下这几个案例分析
1、甲公司是经营批发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的主要债务人是乙公司和丙企业。乙公司是以零售业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张某和刘某出资设立;丙企业是由金某、肖某和姜某共同出资设...
1、甲公司是经营批发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的主要债务人是乙公司和丙企业。乙公司是以零售业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张某和刘某出资设立;丙企业是由金某、肖某和姜某共同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甲公司一直向乙和丙企业催缴债务未成,1月2日,金某退出合伙企业。1月10日,甲公司再次向乙公司和丙企业要求还款。乙公司和丙企业账面上确实没有资金。于是,甲公司向张某、刘某、金某、肖某和姜某追偿。但张某、刘某认为自己只是股东,没有义务承担出资以外的债务;金某认为自己已经退出了合伙企业,不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肖某和姜某认为,自己应当仅就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 张某、刘某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 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3) 金某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4) 甲公司的债权如何实现?
2、2003年6月,某职业技术学院旅游专业毕业生王某(女,22岁)与一家宾馆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试用其为1年;在试用期内王某不得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王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同时,需要提前60天通知宾馆;如果宾馆效益不好,宾馆有权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在宾馆工作期间不得结婚生育,否则宾馆有权辞退王某:王某向宾馆缴纳1000元保证金,如果王某违反合同规定,由宾馆没收保证金。
请回答,这份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为什么?
3、2009年4月,南方某股份公司决定推行“末位淘汰制”。在年底各部门对下属员工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和排名,公司通过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辞退了一批考核名次排在末尾的员工。被辞退的员工不服,集体向劳动部门上访,并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了仲裁申请。
请问:“末位淘汰制” 辞退员工合法吗?为什么? 展开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 张某、刘某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 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3) 金某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4) 甲公司的债权如何实现?
2、2003年6月,某职业技术学院旅游专业毕业生王某(女,22岁)与一家宾馆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试用其为1年;在试用期内王某不得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王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同时,需要提前60天通知宾馆;如果宾馆效益不好,宾馆有权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在宾馆工作期间不得结婚生育,否则宾馆有权辞退王某:王某向宾馆缴纳1000元保证金,如果王某违反合同规定,由宾馆没收保证金。
请回答,这份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为什么?
3、2009年4月,南方某股份公司决定推行“末位淘汰制”。在年底各部门对下属员工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和排名,公司通过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辞退了一批考核名次排在末尾的员工。被辞退的员工不服,集体向劳动部门上访,并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了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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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张某和刘某的说法是正确的,因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所以张某和刘某无义务承担出资以外的债务。
(2)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本案中丙企业账面上确无资金,于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当丙企业无力承担债务时,肖某和姜某应承担企业债务。
(3)金某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丙企业对甲公司的债务是在金某退出合伙前就发生的,所以金某虽退出了丙企业,仍应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对于乙公司所欠债务,甲公司可像法院申请乙公司破产,以得到清偿。对于丙企业所欠债务,甲公司可要求肖某、姜某和金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该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法规定。(1)试用期1年是违法的。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题中,宾馆对王某签订了为期1年的试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2)试用期内王某随时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所以,王某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宾馆解除劳动合同。 (3)试用期满后,王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提前30日书面通知宾馆就可以了。《劳动法》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4)宾馆无权规定在本单位工作期间不得结婚生育。因为结婚生育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部分,宾馆无权干涉。 (5)宾馆无权要求王某缴纳保证金。《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从法律的角度讲,末位淘汰制有违法嫌疑。对于企业和员工共同签定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这是在双方意愿的基础上行为,一旦订立就对当事人双方产生约束力。在合同期限未满前,任何一方单方的解除合同,都必须有法定的理由,否则就视为违法。而在末位淘汰制中,企业与员工解除合同的理由仅仅是员工的工作表现,法律依据是不足的,因此企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见,对于企业来讲,适用末位淘汰制是有违法的可能性的。当然,在机关单位中,干部职务的任命、降低和撤消都是由单位单方可以做出的法律行为,这里并不涉及法律问题。总之,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末位淘汰制可能造成违法。
(2)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本案中丙企业账面上确无资金,于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当丙企业无力承担债务时,肖某和姜某应承担企业债务。
(3)金某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丙企业对甲公司的债务是在金某退出合伙前就发生的,所以金某虽退出了丙企业,仍应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对于乙公司所欠债务,甲公司可像法院申请乙公司破产,以得到清偿。对于丙企业所欠债务,甲公司可要求肖某、姜某和金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该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法规定。(1)试用期1年是违法的。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题中,宾馆对王某签订了为期1年的试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2)试用期内王某随时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所以,王某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宾馆解除劳动合同。 (3)试用期满后,王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提前30日书面通知宾馆就可以了。《劳动法》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4)宾馆无权规定在本单位工作期间不得结婚生育。因为结婚生育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部分,宾馆无权干涉。 (5)宾馆无权要求王某缴纳保证金。《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从法律的角度讲,末位淘汰制有违法嫌疑。对于企业和员工共同签定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这是在双方意愿的基础上行为,一旦订立就对当事人双方产生约束力。在合同期限未满前,任何一方单方的解除合同,都必须有法定的理由,否则就视为违法。而在末位淘汰制中,企业与员工解除合同的理由仅仅是员工的工作表现,法律依据是不足的,因此企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见,对于企业来讲,适用末位淘汰制是有违法的可能性的。当然,在机关单位中,干部职务的任命、降低和撤消都是由单位单方可以做出的法律行为,这里并不涉及法律问题。总之,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末位淘汰制可能造成违法。

2025-08-11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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