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孟子,老子怎么看待政治和法律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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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孔子的思想宝库中,充其量只是涉及到了法现象、法技术层面,在法价值观上不仅不重视法律,还主张用道德取消法律,即"以德去刑"。孔子思想的终极关切是成圣成王,内圣外王,且实现这一理想的途径是"反躬修己"。而孔子的人性超越特质及泛道德主义教谕与现代法律思想是相去甚远的。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是孔子以德去刑的思想的一个重要的表现。很明显,这里孔子是要求人们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从而无人触犯刑法,也就没有了诉讼,刑律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孟子在《尽心上》中说:“存其心,养其性,所以事天也。”就是保持人的善心,培养人的本性,这就是对待天命的方法。认为“得天下英才而教育之”是君子人生的“三乐”之一。又说:“仁言不如仁声之入人心深也,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仁政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加强对民众的礼义道德教化,同时减少武力刑罚镇压,以达到少用强制措施和刑杀手段就能实现“修齐治平”的王道统治。还教导统治者说:“以佚道使民,虽劳不怨;以生道杀民,虽死不怨杀者。”意思是,以使民众舒适为原则去役使他们,民众即使劳苦也不生怨恨;在使民众能更好生活的原则下杀了人,那人即使被杀也不怨恨杀他的人。尽管用心似乎有可取之处,但在当时冤狱屈死者比比皆是的社会中,不免过于幼稚。《滕文公上》提出:“设为庠序学校以教之。……学则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伦也。人伦明于上,小民亲于下。有王者起,必来取法,是为王者师也。”并明确要求:“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叙(序),朋友有信。”这“五伦”礼制等级规范依然是道德教化之首选。
同时强调慎刑,《尽心上》认为“杀一无罪非仁也。”《梁惠王下》中告诫君主:“不嗜杀人”才能定天下于一统,“如有不嗜杀人者,则天下之民皆引颈而望之矣。诚如是也,民归之,犹水之就下,沛然谁能御之?”还提出“罪人不孥”,即刑罚只及罪犯本人,不牵连其妻室儿女。《公孙丑上》甚至表示:“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这些慎刑思想相当于标语口号,基本没有如何施行的考量而缺少实用价值。《梁惠王下》中,孟子说:“左右皆曰可杀,勿听;诸大夫皆曰可杀,勿听;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故曰,国人杀之也。如此,然后可以为民父母。”尽管它说明孟子在极刑使用上较为重视民意的认可,然而这也只是一种没有任何可操作性的司法空想。
老子
“无为而治”主要是指“为无为”和“无为而无不治”、“为无为”是统治方法,要求统治者无所作为;“无为而无不治”是统治策略,即只有用“无为”的方法才能达到统治的目的;“无为而无不治”是统治策略,即只有用“无为”的方法才能达到统治的目的。概括起来有两个方面;一是劝统治者少作为;二是使民众“无知无欲”。为此,它提出了“三去”(去甚、去奢、去泰)和“三绝”(绝圣弃智、绝仁弃义、绝巧弃利)的原则。“三去”是对于统者而言的,具体表现在:反对厚敛,主张薄税;反对暴政苛刑,主张减少刑罚;反对战争,主张和平。“三绝”是相对于被统治的民众而言,意即实行愚民政策,消除民众对物质和精神生活的追求从而失去“有为”的社会条件。
《老子》的法律观和立法司法思想也是以“无为而治”为指导的。这主要表现在强调“唯道是从”,反对依靠具体的法令治理国家;主张秘而不宣,反对制定和公布成文法;主张“利而不害”,反对滥施刑杀。此外,《老子》“无为而治”所主张的以柔克刚、以弱胜强的策略原则,也是它分析政治、法律问题的依据。
综上所述,《老子》“无为而治”的政治、法律观,既是用来统治人民的一种策略,又包含有反对暴政、反对剥削的人民性;既具有法律无主义的因素,又以更巧妙的法律强制作为归宿。《老子》所谋求的,并不是完全取消政治、取消法令
孟子在《尽心上》中说:“存其心,养其性,所以事天也。”就是保持人的善心,培养人的本性,这就是对待天命的方法。认为“得天下英才而教育之”是君子人生的“三乐”之一。又说:“仁言不如仁声之入人心深也,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仁政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加强对民众的礼义道德教化,同时减少武力刑罚镇压,以达到少用强制措施和刑杀手段就能实现“修齐治平”的王道统治。还教导统治者说:“以佚道使民,虽劳不怨;以生道杀民,虽死不怨杀者。”意思是,以使民众舒适为原则去役使他们,民众即使劳苦也不生怨恨;在使民众能更好生活的原则下杀了人,那人即使被杀也不怨恨杀他的人。尽管用心似乎有可取之处,但在当时冤狱屈死者比比皆是的社会中,不免过于幼稚。《滕文公上》提出:“设为庠序学校以教之。……学则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伦也。人伦明于上,小民亲于下。有王者起,必来取法,是为王者师也。”并明确要求:“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叙(序),朋友有信。”这“五伦”礼制等级规范依然是道德教化之首选。
同时强调慎刑,《尽心上》认为“杀一无罪非仁也。”《梁惠王下》中告诫君主:“不嗜杀人”才能定天下于一统,“如有不嗜杀人者,则天下之民皆引颈而望之矣。诚如是也,民归之,犹水之就下,沛然谁能御之?”还提出“罪人不孥”,即刑罚只及罪犯本人,不牵连其妻室儿女。《公孙丑上》甚至表示:“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这些慎刑思想相当于标语口号,基本没有如何施行的考量而缺少实用价值。《梁惠王下》中,孟子说:“左右皆曰可杀,勿听;诸大夫皆曰可杀,勿听;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故曰,国人杀之也。如此,然后可以为民父母。”尽管它说明孟子在极刑使用上较为重视民意的认可,然而这也只是一种没有任何可操作性的司法空想。
老子
“无为而治”主要是指“为无为”和“无为而无不治”、“为无为”是统治方法,要求统治者无所作为;“无为而无不治”是统治策略,即只有用“无为”的方法才能达到统治的目的;“无为而无不治”是统治策略,即只有用“无为”的方法才能达到统治的目的。概括起来有两个方面;一是劝统治者少作为;二是使民众“无知无欲”。为此,它提出了“三去”(去甚、去奢、去泰)和“三绝”(绝圣弃智、绝仁弃义、绝巧弃利)的原则。“三去”是对于统者而言的,具体表现在:反对厚敛,主张薄税;反对暴政苛刑,主张减少刑罚;反对战争,主张和平。“三绝”是相对于被统治的民众而言,意即实行愚民政策,消除民众对物质和精神生活的追求从而失去“有为”的社会条件。
《老子》的法律观和立法司法思想也是以“无为而治”为指导的。这主要表现在强调“唯道是从”,反对依靠具体的法令治理国家;主张秘而不宣,反对制定和公布成文法;主张“利而不害”,反对滥施刑杀。此外,《老子》“无为而治”所主张的以柔克刚、以弱胜强的策略原则,也是它分析政治、法律问题的依据。
综上所述,《老子》“无为而治”的政治、法律观,既是用来统治人民的一种策略,又包含有反对暴政、反对剥削的人民性;既具有法律无主义的因素,又以更巧妙的法律强制作为归宿。《老子》所谋求的,并不是完全取消政治、取消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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