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求解

王明和李刚是中学同学,关系较好,但已多年未见面。一日偶遇,随后互问近况。王明现在是一家从事化妆品销售的有限公司的营销部经理,李刚则是一个做服装生意的个体户。两人互留通信地... 王明和李刚是中学同学,关系较好,但已多年未见面。一日偶遇,随后互问近况。王明现在是一家从事化妆品销售的有限公司的营销部经理,李刚则是一个做服装生意的个体户。两人互留通信地址后约定以后再长谈。
两个星期后,李刚找到王明,称:现在国家正在促进房地产的销售并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措施,正是购房的好时机,他想趁此机会购买一套自己心仪很久的商品房;但是,他因生意套住了不少资金,付商品房首期款还缺 2 万元,想请王明帮帮忙,借期 6 个月。王明满口答应,说几后给回复。第二天,王明找到自己的舅舅张某,称自己急需用钱,要借 2 万元。张某说他手头有现金 1.5 万元可以借给他。王明收下钱后,又去找女友陈红借。陈红不在,但其不满15岁的妹妹在。王明称自己因炒股急需些钱,陈红的妹妹从家中柜里取出 5000 元借给了准姐夫,次日,王明电话告知陈红,陈红未表示反对。随后,王明将借到的 2 万元交给李刚,李刚写了一张借据。转眼 6 个月过去了,王明见李刚还未与自己联系还钱,就找上门去。李刚的妻子俞芳告诉他,李刚在 3 个月前的一次进货中被歹徒袭击伤了头部,因受到剌激后诱发精神病,已不能辩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王明拿出借据,俞芳表示现在手头紧再宽限几天。王明同意了。张某打电话给王明要求他还钱。王明找到其姐姐王丽,王丽向张某保证说,弟弟若不还钱则由她来还。不知出于何故,王明与陈红闹翻,陈红要王明立即还钱。王明提出用他与陈红一起购买的一套音响来抵债(音响价值 1.1 万元,购买时两人各出了一半),其同意。嗣后,王明又来到李刚家,看到的却是李刚的遣像。李刚已遇车祸身亡,且未留有遗嘱。李刚留下一套商品房及一批服装等物。
1、该案中有几个法律关系?
2、其中的法律事实有那些,即那些属于法律行为,那些属于法律事件。
3、假如李刚借钱是为了赌博,而王明知晓,法律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4、假如王明未给陈红电话,告知借钱一事,法律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5、其中那个法律关系已经终止?为什么?
6、这里涉及到法律关系变更了吗?
7、这笔 2 万元的借款由谁来偿还?
8、如果李刚之妻拒还怎么办?
展开
 我来答
27猫
推荐于2017-09-03
知道答主
回答量:15
采纳率:0%
帮助的人:11.9万
展开全部
1)五个。①王明与李刚之间存在借贷关系。②王明与舅舅张某和女友陈红的妹妹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③李刚与其妻子俞芳之间也存在法律关系。④王明与其女友之间关于那套音响存在共有法律关系。⑤王明的姐姐与其舅舅就王明所借的1.5万元存在担保法律关系。
2)法律行为有:王明向舅舅张某借入1.5万元;
法律事件有:①王明遇车祸身亡;②王明向女友陈红不满15岁的妹妹借入5000元;③王明姐姐王丽向张某保证若弟弟无法还钱则由她还;④王明向李刚妻子俞芳讨还借款。
3)不成立。赌博是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一种违法行为,出借人王明明知借款人李刚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所以法律关系不成立。
4)假如王明未给陈红电话,告知借钱一事,法律关系不成立;
原因:虽然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都存在,但是没有打借条,没有合法的权利义务约定。
5)其中,李刚与王明之间的这个法律关系已经终止,因为李刚已经由于意外事故逝世。
6)变更了。
7)陈红的妹妹可以向王明主张5千元的债权,若其不能归还,则可以对其与陈红的共有财产音响主张权利。张某可以向王明主张1.5万元的债权,也可向王明的姐姐主张权利;若王明的姐姐偿还了债务,则她可以向王明追偿。王明可以向俞芳主张债权,在李刚患精神病期间,俞芳作为监护人应承担偿还义务;在李刚死亡后,因其留有财产,他与王明之间的债权债务并不因其死亡而消灭,依法应在财产继承之前予以偿还。俞芳若拿不出现金,可以将李刚的遗产变卖来偿还。当然,若李刚无遗产或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则俞芳无偿还义务或对超出遗产部分的债务无偿还义务。
8)俞芳若拿不出现金,可以将李刚的遗产变卖来偿还。若李刚无遗产或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则俞芳无偿还义务或对超出遗产部分的债务无偿还义务,则李刚之妻可以拒还。
虞芷绪智伟
2019-10-04 · TA获得超过3723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回答量:3076
采纳率:29%
帮助的人:420万
展开全部
1、合法,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10万元大于3万。
2、合法,股东可以用知识产权出资,其价格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价格,经合伙人一致同意。3、按照公司法147条第二款: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能担任公司高管。所以王某不能担任经理。
4、公司已经成立。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出资后不能随意抽逃出资,严重的可能构成抽逃出资罪
5、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对外签订的合同视为总公司签订的合同。所以A公司的主张成立,C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对于B
公司可以找A和C承担责任。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与寂寞告白0
2010-03-13
知道答主
回答量:6
采纳率:0%
帮助的人:0
展开全部
di133条 不许之妻拒还梦外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收起 更多回答(1)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为你推荐: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扫描二维码下载
×

类别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说明

0/200

提交
取消

辅 助

模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