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人身保险新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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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中,对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是:只要求在合同订立时存在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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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人身险迎新规!10年期及以上普通寿险和年金险能在网上卖了-工保网

1月6日,银保监会人身险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对互联网人身险可售产品范围做出了调整,除护理险外的健康险,以及十年期及以上的普通寿险和年金险明确纳入范围。此外,提高了销售十年期及以上的普通寿险和年金险的保险机构门槛,要求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50亿元。

《征求意见稿》共三大方面20条,对公司资质、产品管理、监管方式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一、满足5个条件才能经营互联网人身险业务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五个条件:

一是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
二是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三是人身保险公司连续四个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率高于100%,财产险公司连续四个季度的责任准备金回溯未出现不利进展;
四是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C级(合格)及以上;
五是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保险机构应具备的业务系统、财务系统、在线运营能力以及服务标准。
其中:

要求保险公司设立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专用账户,对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实行独立核算;
要求保险公司保障每日无间断在线服务,消费者咨询或服务请求接通率不低于90%;
明确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在线申请退保,应在1日内核定并通知申请人,如遇复杂情形,可将核定期限延展至2日。

此外,《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委托专业中介机构代销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应审慎筛选合作方,并进行严格管理。

二、申请审批或备案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的6个条件

《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使用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

专属产品范围限于:
● 意外险
● 健康险(除护理险)
● 定期寿险
● 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
● 获得中国银保监会同意开展的其他人身保险产品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申请审批或者备案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应符合六个条件:

一是产品名称包含“互联网专属”字样,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和经营;
二是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预定费用率不得高于35%,一年期以上专属产品不得设置直接佣金和间接佣金,首年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60%,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25%;
三是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每期缴费金额应为一致;
四是产品设计应做到保险期间与实际存续期间一致,不得通过退保费用、调整现金价值利率等方式变相改变实际存续期间;
五是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最低现金价值计算,应当采用未满期保费的计算方法。
其计算公式为:最低现金价值=实收保费×(1-m/n),其中, m为已生效天数,n为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六是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十年期以上年金险销售门槛提高

《征求意见稿》强调,保险公司申请审批或者备案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专属产品,需在偿付能力、风险评级、公司治理评级等方面符合相应条件。
具体来看:

一是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5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100%;
二是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50亿元;
三是连续四个季度(或两年内六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A类以上;
四是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和回溯受到行政处罚;
五是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B级(良好)及以上;
六是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保险公司经营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医疗意外保险互联网专属产品,除符合前述基本条件,还需在经营区域内设立省级分公司,或与其他已开设分支机构的保险机构合作经营,确保销售区域内具备线下服务能力。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建立健全产品回溯机制。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对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承担直接责任,包括:
● 在产品开发时恪守精算职责,科学审慎定价;
● 在回溯工作中确保所用数据全面真实,计算方法符合精算原理,整改措施及时有效。

同时,为给予保险公司一定的调整空间,《征求意见稿》对已经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给予了过渡期。

保险公司应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充分评估、提前预案的前提下完成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整改,并于2022年1月1日前符合《征求意见稿》各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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