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问题 高手请进 不胜感激
我打了一官司,胜诉了,败诉方不执行判决,我已经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已经立案受理,案件判决败诉方拆除违章建筑物。法院决定派人拆除违章建筑,但是,法院说执行费用要我先垫...
我打了一官司,胜诉了,败诉方不执行判决,我已经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已经立案受理,案件判决败诉方拆除违章建筑物。法院决定派人拆除违章建筑,但是,法院说执行费用要我先垫付,而执行费用的具体多少,要先评估,评估费也要我先垫付。我想请问,法院这样做是否合法?具体到我的案子,拆除费用的评估,法院会请什么部门机构负责呢?那如果法院黑的话,评估多少钱那不是由他说了算吗?有什么标准呢?我请教过一些律师,他们也碰到过标的是同样的案子,也是拆除违章建筑物,但是不需要评估的,只是由法院派人来拆除,然后确定费用就可以了。请教,我该怎么办呢?谢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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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法院的做法是合理的。
评估机构的资格是由行政部门认定的,一般是具有权威性的,评估完成后会有一个评估报告,你有权查看该报告,法院和评估机构是不敢在上面做手脚的。退一万步来讲,评估费用和拆迁费用是由于败诉方拒不执行判决而导致的,应当由败诉方承担,但是败诉方拒绝执行判决,而且这些费用在未评估和拆迁之前并没有缴纳,所以法院不能要求败诉方承担没有实体根据的债务。因此法院只是要求你“垫付”,事后会向败诉方追偿,这部分钱会退还给你,不要担心,你只要保存好所付费用的收据就行了。
评估机构的资格是由行政部门认定的,一般是具有权威性的,评估完成后会有一个评估报告,你有权查看该报告,法院和评估机构是不敢在上面做手脚的。退一万步来讲,评估费用和拆迁费用是由于败诉方拒不执行判决而导致的,应当由败诉方承担,但是败诉方拒绝执行判决,而且这些费用在未评估和拆迁之前并没有缴纳,所以法院不能要求败诉方承担没有实体根据的债务。因此法院只是要求你“垫付”,事后会向败诉方追偿,这部分钱会退还给你,不要担心,你只要保存好所付费用的收据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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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标的是行为,即拆除违章建筑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执行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申请人不预交执行费。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根据这些规定,法院可以视具体情况,直接强行拆除,也可以委托他人拆除;你也不需要预交申请执行费,即使需要评估,交纳评估费,也是根据评估单位的收费标准直接交纳给评估单位,与法院无关。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执行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申请人不预交执行费。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根据这些规定,法院可以视具体情况,直接强行拆除,也可以委托他人拆除;你也不需要预交申请执行费,即使需要评估,交纳评估费,也是根据评估单位的收费标准直接交纳给评估单位,与法院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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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看对方是否有执行能力,如果对方没有执行能力的话,你垫付的钱很有可能回不来的。如果有一定的执行能力,你就不用怕了,对方拒不执行生效的法院判决也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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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6个月,原法院还没有进行强制执行的话,你可以直接拿着没有执行的证据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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