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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市区人口增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人口增长宏观管理,使人口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口增长管理,是指对本市市区(以下简称市区)内的常住人口机械增长、常住人口自然增长和暂住人口机械增长进行管理。
第三条 人口增长管理,实行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分布,优化结构,归口管理,提高素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口增长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总量和结构计划管理。常住人口机械增长、常住人口自然增长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暂住人口机械增长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
第五条 市计划委员会是市区人口增长计划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人口增长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订,进行宏观调控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民政、计划生育、公安、粮食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计委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 常住人口机械增长管理
第六条 凡从市区以外迁入海港区、北戴河区、山海关区,包括秦皇岛、北戴河、山海关经济技术开发区办理常住人口登记的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均纳入市区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管理。
第七条 市区常住人口机械增长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控制海港、北戴河、山海关三个区人口机械增长,特别要严格控制北戴河区外来人口迁入。
第八条 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是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的综合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从宏观上把握全市人口机械增长的运行状况,统一受理、审核各部门上报的人口迁入事宜,监督检查各归口进人部门对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的执行情况。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人控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本市各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秦单位,外地人民政府派驻机构,市区各种经济类型企业或组织,从外地调入、引进工作人员,外地人员来秦投靠直系亲属,投资落户、购房落户及其他符合政策迁入者,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需出具有效证件,按本人身份和部门分工,分别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教委、计委等有关部门核准办理迁入手续:
(一)政策性迁入
1、符合接收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迁家属;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及随迁家属;符合易地安置的地方离休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职工以及符合随调随迁条件的家属;我市驻军各部队符合随军条件的现役军人的配偶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
2、市区生源的应届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落实接收单位的市区以外生源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和工科类专科毕业生。中省属驻秦单位接收的行业院校毕业生;
3、经市委组织部批准调入市区的副处级以上干部;中央、省直属在秦机构经征求市委同意任职的副处级干部;
4、夫妻一方常住户口在市区,分居3年以上的非农业户口人员迁入;夫妻一方为市区常住非农业人口,另一方为市区以外农业人口,分居满8年或一方年满35周岁,可办理“农转非”迁入;夫妻一方为市区常住农业人口,另一方为市区以外的农业人口,按“农迁农”迁入;夫妻一方系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夫妻双方均系少数民族;30周岁以上大龄婚入和40周岁以上再婚迁入;
5、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已随母登记常住户口,要求迁往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
6、老人身边无子女,在市区居住10年以上,且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可调入一个直系子女(已婚含配偶及子女);夫妇双方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身边无子女,可来市区投靠常住户口在我市且居住满10年以上的子女;
凡无生活来源的人员来本市投靠子女一起生活的,入户后,其被投靠的子女家庭生活水平应不低于本市城市区居民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且人均住房面积应达到本市当年的居民住房平均水平;自有生活来源的人员来本市投靠子女或子女投靠父母一起生活的,入户后,其被投靠一方的人均住房面积应达到本市当年居民住房平均水平。
7、援藏、援疆、支边内调人员,退役运动员和其他上级指令性安置人员;
8、按有关政策回市区定居的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胞及符合安置政策的归国难侨;市区出国工作、留学人员,回国后要求在原户籍地恢复户口的;
9、原常住户口在市区,由市区迁出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少管人员;
10、市区居民符合《收养法》有关规定收养的子女。
(二)人才引进
1、博士生导师及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2、取得硕士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人员;
3、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工科类专科学历,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人员;
4、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龄在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人员;
5、出国留学回国人员;
6、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具有特殊才能、特殊专长、特殊技艺、特殊贡献的人员(由市人事局按我市人才战略制定实施细则);
7、省级优秀企业家、市级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优秀拔尖人才;
8、曾担任过省级重点学校校长,年龄在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的人员。
9、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奇缺的特殊工种的高级技工;
10、上述人员的配偶及符合随迁条件的子女。
(三)投资落户
1、外商在市区内投资办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境外直接到位资金满30万美元的,允许安排直系亲属或特需管理人员来市区落户1人,每增加30万美元增加1人,一般一个项目最多不超过20人,进入资金500万美元以上的较大项目超指标进人需经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审批;
2、市区以外的境内人员投资办企业,外来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30万元人民币,非生产性投资中固定资产投资60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中小轿车除外),允许安排直系亲属或生产、业务骨干来市区落户1人,每增加生产性投资30万元(非生产性投资60万元)增加1人,一般一个项目最多不超过20人,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超指标安排进人,需经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审批;
3、外商和境内人员办理投资落户,应在经营或投产满1年后办理,迁入生产、业务骨干的企业应与迁入者之间签定3年以上劳动合同,迁入者需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未成年子女不得单独办理迁入;
4、外商和境内人员申请办理投资落户,凡在开发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向所在开发区劳动人事局申报;在市工商局或其他城市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向所在区的计划局(计统局)申报;
5、对引进的整体搬迁或设立分支机构的成建制迁入项目,市计委批复立项的同时,将进人计划列入市区机械增长人口迁入计划中,报领导小组审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人控办组织实施,成建制迁入人口,收费标准统一为每人2000元,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由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批准;
6、中省属、省内外各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和企事业派驻机构、内联企业,已经批准进人的原则上不再安排进人指标,如需调换派驻人员,应先出后进;对不同级别的外地政府在秦新设立派驻机构,市政府批准立户的同时批准人口迁入,进人指标主要用于解决驻秦机构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的户口,应整户办理,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中央各部门和省级政府驻秦办四户以内不超过12人;
(2)地、市级政府驻秦办两户以内不超过6人;
(3)县级政府驻秦办一户以内不超过3人。
驻秦单位申请人口迁入,统一对口 市协作办,由协作办上报市人控办例会审批。
(四)购房落户
1、市区以外人员来海港区、山海关区(含秦皇岛、山海关经济技术开发区)购买经市政府批准的,列入重点开发小区建设项目的,经过综合验收合格的商品住宅,并办理了产权登记,可申请办理“秦皇岛市蓝印户口”(购买商业用房按投资落户办理人口迁入);
2、蓝印户口时限为5年,期满后经审核合格转为秦皇岛市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取得蓝印户口人员,在入托、入园、义务教育、升入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就业、申领营业执照等方面享有当地常住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3、办理蓝印户口的范围,限于购房者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除未成年子女外,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固定的职业或稳定的生活来源;
(3)40岁以下者需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5)未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有关的经济责任;
4、办理蓝印户口人数,原则上以产权证、购房发票(不含税金)和产权兑现通知单为依据,在海港区购房者,满15万元可迁入1人,满20万元可迁入2人,满25万元可迁入3人,最多不超过3人,在山海关区购房者,满10万元可迁入1人,满15万元可迁入2人,满20万元可迁入3人,最多不超过3人;
5、收费标准:
(1)非农业人口每人1.2万元;
(2)农业人口每人1.5万元。
6、申办程序
购买商品房申办蓝印户口,由房地产公司负责办理登记、验证,凡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辖区派出所对申请人例行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市人控办下达《蓝印户口登记通知》,申请者凭《蓝印户口登记通知》按规定数额到人控办指定的银行缴费,辖区派出所凭《蓝印户口登记通知》和收费《缴乞通知》,办理蓝印户口登记,发《蓝印户口簿》;
7、持有蓝印户口者,每年的第四季度主动到辖区派出所办理复验,交验《蓝印户口簿》和《房屋产权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注销蓝印户口:
(1)购买的商品房未满5年转卖或出租的;
(2)被追究刑事责任、有关的经济责任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3)不办理年度复验及年度复验不合格的;
(4)按规定应予注销的其它情形。
8、蓝印户口期满后,辖区派出所将《蓝印户口本》、《蓝印户口登记通知》、收费《缴乞通知》及全部申报材料移交给市公安局户政处,由户政处上报市人控办,执行联合审查制度,联审合格者,市人控办核发《入市许可证》,凭《入市许可证》,公安部门签发《户口准迁证》,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再到粮食部门办理粮食关系手续;
9、购房者办理蓝印户口实行一次性审批,规定办理指标数未用完不再补办;购房者购买两套住宅,同属一个产权人,合计金额达到了办理蓝印户口规定数额,可按规定人数办理蓝印户口,累计不超过3人;
10、1997年12月31日以后,2000年12月31日之前购买的商品住房,已办理产权证,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可比照执行,未经市政府批准开发的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经二级市场转卖的商品住房,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条 市区机械增长人口迁入,凡符合政策性迁入和人才引进条件的,由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审批,并及时向市人控办备案;凡不符合政策性迁入条件和人才引进标准的,应上报领导小组审批。属于投资落户、购房落户和驻秦单位人口迁入的,市人控办根据各职能部门要求,不定期召开例会,研究各有关部门受理的人口迁入事宜,审核通过后,由人控办核签并发放《入市许可证》。对准予调入、引进、迁入城市区的所有人员,继续实行《入市许可证》制度,一人一证,市公安部门凭《入市许可证》及其他有关审批手续办理《户口准迁证》,没有市人控办核发的《入市许可证》,公安机关不得签发《户口准迁证》,粮食部门不得办理粮食关系手续。
第十一条 为及时、准确掌握外来人口迁入市区的动态情况,增加各归口进人部门审批人口迁入事宜的透明度,保证市区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的严肃性,实行市区人口迁入月报制度。各归口进人部门于每月28日将本月批准调入(迁入)人口实际发生情况汇总,填报《人口迁入统计月报表》,上报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市人控办。各归口进人部门要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市政府督查室、市人控办要定期对各归口进人部门审批进人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对违纪者交有关机关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章 常住人口自然增长管理
第十二条 人口自然增长应当按照国家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进行管理,其管理重点是调控人口出生数量,稳定低生育水平。
第十三条 人口出生数量实行指令性计划控制。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生育部门制定人口自然增长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全市人口增长总量平衡计划。
第十四条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本市人口自然增长主管部门,其职责是贯彻国家、省、市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执行和落实人口自然增长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检查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年度统计工作。计生委应定期将人口自然增长资料报市计委,市计委根据人口计划执行情况及时调整人口增长规模,综合平衡人口总量增长计划。
第四章 暂住人口机械增长管理
第十五条 市区暂住人口机械增长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包括暂住人口机械增长总量计划和暂住人口劳动力增长计划管理。凡从市外进入市区拟暂住一个月以上需办理户口登记的暂住人员,纳入市暂住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管理范围。
第十六条 市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根据本市企业和社会生活需要,提出暂住人口机械增长年度草案,由市计委综合平衡后以指导性计划形式下达执行。
第十七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暂住人口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区有关暂住人口登记、申报条件、办理程序等,依照《秦皇岛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外地来市区务工、务农或从事其他职业的暂住人口,应当持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暂住证》及其他有效证件向劳动部门领取外来人员《务工许可证》。用工单位不得使用无《暂住证》和《务工许可证》的外来劳动力。
工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凭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外来人员《务工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件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个体工商户雇佣外来人员,必须办理《暂住证》和《务工许可证》。对未取得《暂住证》的外来人员,有关单位或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经营场地。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人控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秦皇岛市市区人口增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人口增长宏观管理,使人口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口增长管理,是指对本市市区(以下简称市区)内的常住人口机械增长、常住人口自然增长和暂住人口机械增长进行管理。
第三条 人口增长管理,实行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分布,优化结构,归口管理,提高素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口增长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总量和结构计划管理。常住人口机械增长、常住人口自然增长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暂住人口机械增长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
第五条 市计划委员会是市区人口增长计划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人口增长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订,进行宏观调控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民政、计划生育、公安、粮食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计委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 常住人口机械增长管理
第六条 凡从市区以外迁入海港区、北戴河区、山海关区,包括秦皇岛、北戴河、山海关经济技术开发区办理常住人口登记的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均纳入市区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管理。
第七条 市区常住人口机械增长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控制海港、北戴河、山海关三个区人口机械增长,特别要严格控制北戴河区外来人口迁入。
第八条 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是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的综合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从宏观上把握全市人口机械增长的运行状况,统一受理、审核各部门上报的人口迁入事宜,监督检查各归口进人部门对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的执行情况。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人控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本市各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秦单位,外地人民政府派驻机构,市区各种经济类型企业或组织,从外地调入、引进工作人员,外地人员来秦投靠直系亲属,投资落户、购房落户及其他符合政策迁入者,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需出具有效证件,按本人身份和部门分工,分别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教委、计委等有关部门核准办理迁入手续:
(一)政策性迁入
1、符合接收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迁家属;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及随迁家属;符合易地安置的地方离休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职工以及符合随调随迁条件的家属;我市驻军各部队符合随军条件的现役军人的配偶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
2、市区生源的应届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落实接收单位的市区以外生源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和工科类专科毕业生。中省属驻秦单位接收的行业院校毕业生;
3、经市委组织部批准调入市区的副处级以上干部;中央、省直属在秦机构经征求市委同意任职的副处级干部;
4、夫妻一方常住户口在市区,分居3年以上的非农业户口人员迁入;夫妻一方为市区常住非农业人口,另一方为市区以外农业人口,分居满8年或一方年满35周岁,可办理“农转非”迁入;夫妻一方为市区常住农业人口,另一方为市区以外的农业人口,按“农迁农”迁入;夫妻一方系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夫妻双方均系少数民族;30周岁以上大龄婚入和40周岁以上再婚迁入;
5、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已随母登记常住户口,要求迁往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
6、老人身边无子女,在市区居住10年以上,且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可调入一个直系子女(已婚含配偶及子女);夫妇双方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身边无子女,可来市区投靠常住户口在我市且居住满10年以上的子女;
凡无生活来源的人员来本市投靠子女一起生活的,入户后,其被投靠的子女家庭生活水平应不低于本市城市区居民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且人均住房面积应达到本市当年的居民住房平均水平;自有生活来源的人员来本市投靠子女或子女投靠父母一起生活的,入户后,其被投靠一方的人均住房面积应达到本市当年居民住房平均水平。
7、援藏、援疆、支边内调人员,退役运动员和其他上级指令性安置人员;
8、按有关政策回市区定居的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胞及符合安置政策的归国难侨;市区出国工作、留学人员,回国后要求在原户籍地恢复户口的;
9、原常住户口在市区,由市区迁出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少管人员;
10、市区居民符合《收养法》有关规定收养的子女。
(二)人才引进
1、博士生导师及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2、取得硕士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人员;
3、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工科类专科学历,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人员;
4、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龄在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人员;
5、出国留学回国人员;
6、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具有特殊才能、特殊专长、特殊技艺、特殊贡献的人员(由市人事局按我市人才战略制定实施细则);
7、省级优秀企业家、市级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优秀拔尖人才;
8、曾担任过省级重点学校校长,年龄在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的人员。
9、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奇缺的特殊工种的高级技工;
10、上述人员的配偶及符合随迁条件的子女。
(三)投资落户
1、外商在市区内投资办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境外直接到位资金满30万美元的,允许安排直系亲属或特需管理人员来市区落户1人,每增加30万美元增加1人,一般一个项目最多不超过20人,进入资金500万美元以上的较大项目超指标进人需经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审批;
2、市区以外的境内人员投资办企业,外来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30万元人民币,非生产性投资中固定资产投资60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中小轿车除外),允许安排直系亲属或生产、业务骨干来市区落户1人,每增加生产性投资30万元(非生产性投资60万元)增加1人,一般一个项目最多不超过20人,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超指标安排进人,需经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审批;
3、外商和境内人员办理投资落户,应在经营或投产满1年后办理,迁入生产、业务骨干的企业应与迁入者之间签定3年以上劳动合同,迁入者需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未成年子女不得单独办理迁入;
4、外商和境内人员申请办理投资落户,凡在开发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向所在开发区劳动人事局申报;在市工商局或其他城市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向所在区的计划局(计统局)申报;
5、对引进的整体搬迁或设立分支机构的成建制迁入项目,市计委批复立项的同时,将进人计划列入市区机械增长人口迁入计划中,报领导小组审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人控办组织实施,成建制迁入人口,收费标准统一为每人2000元,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由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批准;
6、中省属、省内外各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和企事业派驻机构、内联企业,已经批准进人的原则上不再安排进人指标,如需调换派驻人员,应先出后进;对不同级别的外地政府在秦新设立派驻机构,市政府批准立户的同时批准人口迁入,进人指标主要用于解决驻秦机构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的户口,应整户办理,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中央各部门和省级政府驻秦办四户以内不超过12人;
(2)地、市级政府驻秦办两户以内不超过6人;
(3)县级政府驻秦办一户以内不超过3人。
驻秦单位申请人口迁入,统一对口 市协作办,由协作办上报市人控办例会审批。
(四)购房落户
1、市区以外人员来海港区、山海关区(含秦皇岛、山海关经济技术开发区)购买经市政府批准的,列入重点开发小区建设项目的,经过综合验收合格的商品住宅,并办理了产权登记,可申请办理“秦皇岛市蓝印户口”(购买商业用房按投资落户办理人口迁入);
2、蓝印户口时限为5年,期满后经审核合格转为秦皇岛市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取得蓝印户口人员,在入托、入园、义务教育、升入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就业、申领营业执照等方面享有当地常住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3、办理蓝印户口的范围,限于购房者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除未成年子女外,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固定的职业或稳定的生活来源;
(3)40岁以下者需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5)未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有关的经济责任;
4、办理蓝印户口人数,原则上以产权证、购房发票(不含税金)和产权兑现通知单为依据,在海港区购房者,满15万元可迁入1人,满20万元可迁入2人,满25万元可迁入3人,最多不超过3人,在山海关区购房者,满10万元可迁入1人,满15万元可迁入2人,满20万元可迁入3人,最多不超过3人;
5、收费标准:
(1)非农业人口每人1.2万元;
(2)农业人口每人1.5万元。
6、申办程序
购买商品房申办蓝印户口,由房地产公司负责办理登记、验证,凡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辖区派出所对申请人例行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市人控办下达《蓝印户口登记通知》,申请者凭《蓝印户口登记通知》按规定数额到人控办指定的银行缴费,辖区派出所凭《蓝印户口登记通知》和收费《缴乞通知》,办理蓝印户口登记,发《蓝印户口簿》;
7、持有蓝印户口者,每年的第四季度主动到辖区派出所办理复验,交验《蓝印户口簿》和《房屋产权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注销蓝印户口:
(1)购买的商品房未满5年转卖或出租的;
(2)被追究刑事责任、有关的经济责任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3)不办理年度复验及年度复验不合格的;
(4)按规定应予注销的其它情形。
8、蓝印户口期满后,辖区派出所将《蓝印户口本》、《蓝印户口登记通知》、收费《缴乞通知》及全部申报材料移交给市公安局户政处,由户政处上报市人控办,执行联合审查制度,联审合格者,市人控办核发《入市许可证》,凭《入市许可证》,公安部门签发《户口准迁证》,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再到粮食部门办理粮食关系手续;
9、购房者办理蓝印户口实行一次性审批,规定办理指标数未用完不再补办;购房者购买两套住宅,同属一个产权人,合计金额达到了办理蓝印户口规定数额,可按规定人数办理蓝印户口,累计不超过3人;
10、1997年12月31日以后,2000年12月31日之前购买的商品住房,已办理产权证,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可比照执行,未经市政府批准开发的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经二级市场转卖的商品住房,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条 市区机械增长人口迁入,凡符合政策性迁入和人才引进条件的,由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审批,并及时向市人控办备案;凡不符合政策性迁入条件和人才引进标准的,应上报领导小组审批。属于投资落户、购房落户和驻秦单位人口迁入的,市人控办根据各职能部门要求,不定期召开例会,研究各有关部门受理的人口迁入事宜,审核通过后,由人控办核签并发放《入市许可证》。对准予调入、引进、迁入城市区的所有人员,继续实行《入市许可证》制度,一人一证,市公安部门凭《入市许可证》及其他有关审批手续办理《户口准迁证》,没有市人控办核发的《入市许可证》,公安机关不得签发《户口准迁证》,粮食部门不得办理粮食关系手续。
第十一条 为及时、准确掌握外来人口迁入市区的动态情况,增加各归口进人部门审批人口迁入事宜的透明度,保证市区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的严肃性,实行市区人口迁入月报制度。各归口进人部门于每月28日将本月批准调入(迁入)人口实际发生情况汇总,填报《人口迁入统计月报表》,上报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市人控办。各归口进人部门要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市政府督查室、市人控办要定期对各归口进人部门审批进人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对违纪者交有关机关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章 常住人口自然增长管理
第十二条 人口自然增长应当按照国家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进行管理,其管理重点是调控人口出生数量,稳定低生育水平。
第十三条 人口出生数量实行指令性计划控制。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生育部门制定人口自然增长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全市人口增长总量平衡计划。
第十四条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本市人口自然增长主管部门,其职责是贯彻国家、省、市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执行和落实人口自然增长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检查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年度统计工作。计生委应定期将人口自然增长资料报市计委,市计委根据人口计划执行情况及时调整人口增长规模,综合平衡人口总量增长计划。
第四章 暂住人口机械增长管理
第十五条 市区暂住人口机械增长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包括暂住人口机械增长总量计划和暂住人口劳动力增长计划管理。凡从市外进入市区拟暂住一个月以上需办理户口登记的暂住人员,纳入市暂住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管理范围。
第十六条 市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根据本市企业和社会生活需要,提出暂住人口机械增长年度草案,由市计委综合平衡后以指导性计划形式下达执行。
第十七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暂住人口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区有关暂住人口登记、申报条件、办理程序等,依照《秦皇岛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外地来市区务工、务农或从事其他职业的暂住人口,应当持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暂住证》及其他有效证件向劳动部门领取外来人员《务工许可证》。用工单位不得使用无《暂住证》和《务工许可证》的外来劳动力。
工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凭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外来人员《务工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件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个体工商户雇佣外来人员,必须办理《暂住证》和《务工许可证》。对未取得《暂住证》的外来人员,有关单位或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经营场地。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人控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参考资料: http://www.qhd.com.cn/qhdzw/2/rkgl.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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