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怎么合理避税土地增值税?
1、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此项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2、 土地增值税只有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于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则不予征税。
3、以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暂免征,再转让,征税。
合作建房建成后自用的,暂免,建成后转让的,征税。
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暂免。
交换房地产的,单位之间交换征税,个人之间互换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免征。
房地产抵押,抵押期间不征,期满偿还债务本息不征,期满不能偿还债务,以房地产抵押的征。
房地产出租不征。
房地产评估增值不征。
国家收回房地产产权免征。
土地使用者转让、抵债或置换土地征税。
首先大概的征税与不征税范围我们明白了,这就有利于我们进行后续的筹划,接下来就是解决实际核算的问题了,合理避税的目的也就是在合法的范围内用合规的方式合理的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加利润,那么合理避税主要就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了,一是从成本入手,关于成本的问题可参照本论坛的另一篇文章,一是从收入入手。首先税收成本的降低就从日常发生的各项支出开始,要想少交税,自然就要想办法从成本上下功夫,在收入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成本费用增加了,实现的增值额自然就降低了,那么税也就少了。首先我们要了解可以扣除的项目
二、土地增值税可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2)、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3)、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2)、前期工程费
(3)、建筑安装工程费
(4)、基础设施费
(5)、公共配套设施费
(6)、开发间接费: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等等。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费(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
主要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
4、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主要有:营业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5、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
6、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以上内容都了解后,就可以根据上面的内容来找相应的方法了。
三、合理避税具体方法:
1、均衡增值额的方法:对于不同物价水平的不同地区同时开发多个项目,可将一段时间内发生的各项开发成本进行最大限度调整分摊,将获得的增值额最大限度的平均,保持各处开发项目增值率大致相同,降低某段时间增值率过高的现象从而节省部分税款的缴纳。
2、增加间接费的方法:比如可以从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开发间接费的筹划,即在组织人事安排上可相应的将总公司一些人员放到项目中或兼职到每一个具体项目中去,那么此类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分摊部份至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去,增大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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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纳税情况分析
1 前期准备阶段的纳税总的来说,开发企业在前期准备阶段所要缴纳的税种相对较少,在对土地所有权进行转让书不需要缴纳印花税,除了在获得土地使用权时需要缴纳土地征用税及契约税之外,在该阶段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具体的投资方式来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契税等进行统一的筹划。
2 施工阶段的纳税在这个阶段,开发商通常采用将物业项目进行预售的方式来将资金回笼。在这个阶段,房地产开发主要缴纳签订项目建设合同的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建筑安装营业税和教育费附加税,诚征土地税,预售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等。
3 房产销售及保有阶段的纳税在这个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应缴纳出让土地使用权及不动产的营业税、附属的物业管理部门向外部提供物业管理时需要缴纳的物业服务税、房地产转让时需要缴纳的地产增值税;获得印花税应税凭证而应该缴纳的印花税;房产保有而应较难的房产使用税;房产销售时企业的所得税和其他税种。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合理避税的措施
1 适当延迟纳税、争取资金周转时间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通常是通过采用将其所开发的产品进行预售的方式来进行经营的。其中,《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纳税人在对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是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时间应该是起接受预收款的当天。”而且,对该年度应该缴纳的税款额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按照年度预收账款的总额乘以相关的比率来缴纳所得税。得到项目完工,完成交付之后再按照实际的决算成本以及项目的总收入来对纳税金额进行核算与调整。由于地产开发周期一般较长,而且开发企业并不是在一个时间内只进行一个项目,而是多个项目并列开工。这将导致开发企业的资金压力较大,造成资金缺口。这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应付资金问题,往往就采用在预收账款之后故意延迟缴税的现象。经常出现地产企业所开发的土地和房屋都已经交付完全了,但是预售账款的税收却长期没有缴纳,相关的后续工作,包括项目竣工决算、成本的结转等工作没有完成,导致税收计算出现问题。企业通过这种操作,延缓了其所得税的缴纳时间,对于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有积极作用。但是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占用国家税款为免息贷款使用的行为,从根本上来讲是一种偷税行为。一旦税务机关进行稽查,很容易就会被发现。这时,企业就需要受到惩罚,缴纳滞纳金和罚款等。因此,企业在采取这种方式进行避税时,要综合的权衡获得的利益与受到的处罚之间的利弊,最后在确保企业获利的基础上采取该中避税措施。
2丰富经营种类,互摊费用通常来说,房地产开发企业所经营的活动不仅仅限于建筑业,同时还包括加工业、物业管理行业以及租赁行业等。这就使得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与各种经营单位都存在着资金方面的往来。这时,企业就可以采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纳税操作,而是采用相互之间的交叉付费的方式来进行,通过瞒报、漏报经营项目的方式来少缴费用,这在税收缴纳方面可以称作是偷税行为。企业可以合理的采用这种多项经营的方式,达到节税增效的目标。例如,部分成品房由于其地理位置或者是起内部结构等原因而出现滞销时,开发企业可以将它作为商品来进行出租,将开发商品转成出租开发的产品,这样每月就可以从中提取出租利润,将之计入到成本当中,使得企业的库存成本与实际成本相当。通过这种增加成本、减少利润的方式来达到降低税收的目的。
3合理设置代理,抵减收入房地产企业经常采用将包销、代销房产的手续费直接从售楼预收款的收入中直接抵减,将从销售代理商处直接获得的售楼款净额充当需要计税的营业额,达到少缴营业税的目的,这也属于一种偷税行为。
但是,如果在销售的过程中合理的利用销售公司,也能够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例如,当所允许的扣除项目金额不大时,企业若不采用避税措施,房地产公司的直接销售额所对应的税率有可能达到、甚至超过20%的增值率。但是,如果采用将公司的销售部门独立出来,并设立一个单独的销售公司的方式,先将自己开发的房产卖给这家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将地产转卖给客户。这样,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率就可能得到有效的降低,从而实现避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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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渠道1:拖延工期
无论如何征税,都必须等待项目完全竣工之后才具备核算成本的可能。因此事前只能通过1%或0.5%的预征来解决,一旦项目还有哪怕一点没有完工,国家就无法征收本税、企业也就可以不交纳本税。
设想一个小区,完工95%,另外5%拖着不完工,本税就可以不缴、迟缴,从法律上讲,不存在任何问题。相信如果国家严格征税,由于影响太大,必然迫使一些企业采取这种消极的方式去避税。
避税渠道2:提高人工
对于股份公司而言,一旦经过平衡核算发现提高人工可以规避税收,就极其可能提高尤其是高管的工资。尤其是类似内部人控制的万科。
当然还有类似购买巨额保险等传统的避税办法可以应用。所以,在这里,先要预祝类似万科等上市房地产企业、私营企业的高管们了,等着加工资吧。
避税渠道3:搞精装修
目前房地产市场一直以毛胚房为主要供应,使得土地增值部分较大。开征收土地增值税以后,相信很多房地产公司都更愿意加大成本,做精装修房出售,以减少增值部分从而避税。
也就是说,未来的装修市场,面对购房者的份额要萎缩,而面对发展商的大盘、同意装修将增加。
避税渠道4:项目公司
那些通过项目公司操作的发展商多聪明,在预缴征收时期,由于可以开发完毕就注销,因此,这种方式可能能够更好地规避某些税费,相信项目公司制会越来越多。同时,已经开发完毕的项目公司,进行注销的应该也会逐渐增多。
由于具有普遍性影响,而且影响幅度比较大,因此房企为了增加扣除项目、增加成本,土地增值税的恢复征收将促使一些企业做假账,以达到少缴甚至无须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条件。
避税渠道5:转售为租
土地增值税对于产权未发生转移的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这就表明,租赁比重比较大的企业,比如招商地产等的影响相对较小。而由于既有销售类房产、也有租赁类房产,因此存在内部操作空间,从而增大销售类房产的成本,这类房企将具有规避土地增值税的更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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