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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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珂律师
法律答主

2022-01-26 · 律师
张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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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的法律依据: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法律分析
舆论监督,全称为社会舆论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中社会监督,外部监督的一种,其实质是公众的监督。舆论监督作为公民宪法权利监督权的体现和常见形式,是社会公众运用各种传播媒介对社会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现象表达信念、意见和态度的活动。舆论则是公众对特定话题所反映的多数意见之集合,是一种社会评价和社会心理的集中体现。舆论监督常与新闻媒体联系在一起,但其本身并不能直接与新闻媒体划等号,因为新闻不一定是舆论,新闻媒体只是传播意见进而形成舆论的工具,总之,新闻媒体的监督只是舆论监督的一种,而非全部,舆论只是借助于传播工具实现其监督的目的。舆论监督也是党和人民通过新闻媒介对社会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 所谓舆论,即公众对特定话题所表达的多数意见之集合,是一种社会评价和社会心理的集中体现。所谓监督,解释是监察督促,也即监督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监察,二是督促,监察的目的是发现问题,督促的目的是解决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九条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叫什么好都有起
2014-10-07 · TA获得超过1429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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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新闻法。但是,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我国也已初步建立了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关于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由具有不同法律等级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组成。关于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规范都散落在我国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项条例、规章等等规范性文件之中。通过国家新闻出版署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司编的《报纸工作手册》,我们可以了解到,在从1987年到2000年的十几年内,全国人大、国务院、新闻出版署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发布的涉及新闻工作和报纸出版及报社管理等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至少达到一百多个。②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这个法律体系在确保新闻活动的积极社会效果和保障公民的表达权、知晓权等方面都发挥了不小的作用。
  我国宪法中不乏关于新闻舆论活动的规定。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是有关新闻立法的基本依据,也是新闻舆论监督的基本活动准则。宪法通过规定公民的言论自由和监督权利,确立了公民的知晓权和表达自由权利,而新闻舆论权利则是公民的知晓权和表达自由的延伸。
  我国民法、刑法等基本法律中也有关于新闻舆论活动适用的条款。民法中有一些关于保障公民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权利的条款。其中《民法通则》中有关“知识产权”、“人身权”(包括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著作权、专利权等)保护的内容,都使新闻舆论活动有了一定的具体规范。刑法主要规定了对新闻传播活动的约束和对妨害新闻传播活动犯罪的制裁。《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知识产权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渎职罪”等约有二十多种罪名与新闻舆论活动有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和《刑法》适用的司法解释,有些内容也是直接对新闻舆论活动进行具体规范。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专门调整某一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如《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安全法》、《著作权法》、《广告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等,也涉及到一些与新闻舆论活动密切相关的内容。
  有关新闻舆论活动的行政法规使得国家对新闻传播活动的管理有了具体的规范框架。其中包括关于各类传媒管理的行政法规和关于新闻传播的单项管理行政法规。前者比如:《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后者比如:《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等。在这些行政法规中,禁止性条款和义务性条款往往多于授权性条款,它们是国家加强对媒体进行管理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我国部分地区也有关于新闻传播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比如山西省的《山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河北省的《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等等。深圳市在2005年还通过了《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在全国首次以专条形式明确规定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
  我国的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在规范新闻传播活动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些规章主要是对行政法规关于新闻舆论管理的细化与补充。比如:《报纸管理规定》、《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等等。“由于没有专门规范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以往长期以来也没有专门的行政法规,所以新闻立法建设是从部门规章开始的。”③因此,在专门的新闻法律缺失的情况下,这些行政规章起码在新闻舆论活动的管理方面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有必要提一下的是,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制定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作为一种行业行为规范,虽然仅属于社会团体职业道德规范的范畴,不具有法律的规范性,但是它对新闻工作者的新闻职业行为提出了要求,对新闻机构和人员履行职责的范围作出了约束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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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6mi
推荐于2017-11-26 · TA获得超过4.8万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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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二条第三款:公务员应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七条第7款:法官应当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八条第6款:检察官应当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察法》
第三条:人**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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