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车不想学了,要求退钱,要是教练不退,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吗
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定是否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3、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扩展资料
广州日报讯 广州一名律师认为驾校安排不当,导致学车三年都未拿到驾驶证,他认为驾校严重违约,将其告上法院,索赔近7000元。一审法院认为证据不足驳回起诉后,该律师锲而不舍又提出上诉,记者获悉,该案日前二审宣判,广州中院认为驾校履行义务没有“尽善尽美”,改判驾校赔偿律师2500元。
2011年3月底,区律师看到广州一家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下称驾校)派发的宣传,到该驾校报名参加驾考培训,并在两个月后,顺利通过科目一考试。但直到2012年3月左右,区律师才开始有机会上车实操。但实操时,不论有无受到培训都得在签到簿上签名。
4个多月后,区律师终于约考到桩考,并顺利通过。可大半年时间里,驾校没能为他约考到其他项目。直到2013年1月,区律师自行网上自助约考,才获得考试机会。但问题是,2013年驾考“科目二”进行改革,考试规则变化很大,且难度增加。
在这种情况下,驾校仅安排三天练习,每天不超过半个小时。区律师考试未能通过。再次自行约考后,区律师获得补考机会,但驾校却提出缴纳400元补考培训费用。区律师认为收费不合理,经过一番交涉,驾校收了200元并安排练车。
但此时离考试只剩下两天,这次考试区律师再次失利。于是双方矛盾加深。2013年底,驾校称帮忙安排四天后考试,但必须按照驾校内部标准收取补考费,否则只在考前一天安排练车。看到驾校如此,区律师怒而报警。警方调解不成,区律师愤而状告驾校,索赔近7000元。
然而,一审时,法院认为区律师一直按培训的流程进行考试,因自身的驾驶技能问题, 驳回了区律师的诉求不予支持。
区律师不服提出上诉。他认为,驾校平时从来不安排学员培训,学时严重不足,根本无法应对难度日渐加大的驾驶考试,当学员不及格时其又大肆违规收取补考费,导致恶性循环,而且其一再出尔反尔怠于为学员约考,致使自己无法在驾驶准考证的三年有效期内完成全部考试,根本不可能实现双方签订的培训合同目的。
但驾校方面认为,其已经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履行了培训义务,区律师确认已经通过驾校培训后的两次考试,在九选三考试中,遇到科目改革,难度增加,导致区律师第一次没有通过考试,第二次补考也没有通过,第三次补考因区律师没有缴纳补考费导致无法通过考试。驾校在合同中不存在违约的情形。
二审法院认为,区律师以驾校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但法院认为,考察本案合同履行的整个过程,虽然不能认定驾校存在根本性违约,但本院也注意到驾校对自己义务的履行也并非尽善尽美:驾校没有充分考虑到区律师是否已通过其培训掌握了足够的操作技能而仓促为其约考;在区律师初试未通过的情况下安排补考的过程中过分关注了自己的成本利益而忽视了区律师利益的实现;在收取补考费用问题上的确存在超越合同约定标准之情形。
由此种种行为导致了双方信任和配合程度的降低甚至矛盾的升级,故驾校对于本案合同终止后区律师发生的实际损失后果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最终酌情确定驾校赔偿区律师2500元。(记者 林霞虹 马英)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驾校退费标准:
1.未参加科目一培训的、完成科目一考试后由于驾校原因60天内未能安排学员参加科目二培训的,应予全部退费。
2.已经完成科目一考试,因为学员个人原因未参加科目二培训的,退还扣除教材费、理科培训费及辅导材料费之后的培训费。
3.已参加科目二培训、培训学时未超过科目二总学时三分之一且未超过培训期90天的,退还培训费的50%。
4.完成科目二考试后,培训机构90天内仍不安排学员参加科目三培训的,退还培训费的50%。
5.由于学员个人原因已参加完科目二培训未参加科目三培训的,或者由于学员个人原因超过规定期限的不退费。
1.未参加科目一培训的、完成科目一考试后由于驾校原因60天内未能安排学员参加科目二培训的,应予全部退费。
2.已经完成科目一考试,因为学员个人原因未参加科目二培训的,退还扣除教材费、理科培训费及辅导材料费之后的培训费。
3.已参加科目二培训、培训学时未超过科目二总学时三分之一且未超过培训期90天的,退还培训费的50%。
4.完成科目二考试后,培训机构90天内仍不安排学员参加科目三培训的,退还培训费的50%。
5.由于学员个人原因已参加完科目二培训未参加科目三培训的,或者由于学员个人原因超过规定期限的不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