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是不是要国土资源部批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明文规定,
详见第二章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这里的国务院矿产主管部门 就是 国土资源部。
条文中还规定: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比较重要的、敏感的矿种由国土资源部来管理采矿权的审批,
次要一些的,由省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管理采矿权的审批。
所以,你的说法没错,是要国土资源部门来管,但是不一定是国土资源“部”,也有可能是国土资源“厅”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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