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意见书有法律效力吗
司法鉴定意见书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案例:
华商报多次报道的1岁早产儿含含(化名)与西安市儿童医院的医疗损害纠纷案,近日有了新进展。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医疗过错鉴定程序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撤销此案一审判决,发回莲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2016年4月出生于山西的男童含含系早产儿,在西安市儿童医院治疗时和院方发生医患纠纷。家属认为造成含含双目失明是院方的责任,将医院起诉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12日,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含含双目失明的结果和西安市儿童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医院不存在“贻误治疗、未告知含含父母检查结果及治疗建议”的事实。
据华商报调查了解,一审法院作出院方无责判决是基于一份漏洞百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第一鉴定人范某同时在两家鉴定机构执业,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鉴定人签字系他人代签,也属违规。最终陕西省司法厅对鉴定人及鉴定机构进行了相应处理。
2018年4月10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庭审中,鉴定人对患者方提问的多个医学知识无法回答,最后无奈地称自己确实不具备眼科或儿科临床医学知识。
近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二审裁定:患者方递交的新证据足以证明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鉴定报告程序违法,故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按照相关法律,撤销本案一审判决,案卷发回莲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推荐于2017-10-15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是有法律效力的.
引用法律;
《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关于鉴定的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